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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踢打辅警,律师质疑辅警身份,法院:构成妨害公务罪!

法度 2023-06-08

李进、林臭蛋、妨害公务罪刑事一审

刑事判决书

(2022)某0830刑初3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某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臭蛋,李进(基本情况略)


审理经过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某某检刑诉〔20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臭蛋、李进犯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林臭蛋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呼瑞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臭蛋及其指定辩护人刘燕、被告人李进及其指定辩护人王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9月9日下午,林臭蛋、李进喝酒后,由林臭蛋驾驶XX号XX城关一小门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某某县某某局XX大队辅警贺某甲、白某甲、王某某盘查,现场对林臭蛋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为187mg/100ml。贺某甲、白某甲在带离林臭蛋的过程中,遭到林臭蛋、李进阻拦,林臭蛋推搡交警贺某甲,李进大喊:“交警打人”,并多次推搡白某甲、贺某甲,林臭蛋睡在地上耍赖,用头部撞击警车,躺在地上用脚踹贺某甲裆部,趴在警车车头下面耍赖,造成大量群众围观、道路堵塞半小时。2021年9月10日,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林臭蛋血样乙醇浓度检验,结果为153.09mg/100ml。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林臭蛋、李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林臭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林臭蛋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进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辩护称

被告人林臭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指定辩护人刘燕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林臭蛋构成危险驾驶罪,不构成妨害公务罪。涉案三名执法人员身份均是辅警,不具有独立执法权,辅警单独执法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2、执法人员贺某甲、白某甲的伤情鉴定均未构成轻微伤。

3、被告人当时处于严重的醉酒状态。

4、被告人林臭蛋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


被告人李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指定辩护人王浪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李进没有暴力或者威胁方法的行为。

2、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贺某甲、王某某与白某甲三人系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3、贺某甲、王某某均系财政供养人员,白某甲为辅警,三人没有执法资格,不能独立对公民进行阻拦和相关的酒精检测工作。


综上,李进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假设李进的行为构成犯罪,考虑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9日晚,被告人林臭蛋、李进与朋友刘某甲等人一起饮酒后,被告人林臭蛋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XX门口时,被某某县某某局XX大队统一部署、安排的执勤人员辅警贺某甲(事业编)、白某甲、王某某(事业编)盘查,现场对被告人林臭蛋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为187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贺某甲、白某甲欲将被告人林臭蛋带离,遭到被告人林臭蛋、李进阻拦,林臭蛋推搡贺某甲,并躺在地上用脚踢贺某甲裆部、用头撞击警车,趴在警车车头下面耍赖。李进大喊:“交警打人”,多次推搡贺某甲、白某甲,并用污秽语言威胁、谩骂,过路群众贺某乙劝阻被李进殴打致其嘴角出血,二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多人围观、交通堵塞约半小时。


2021年9月10日,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林臭蛋血样乙醇浓度检验,结果为153mg/100ml。白某甲经某某县人民医院诊断为颈部及右腕部抓伤,贺某甲经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诊断为右前臂多发软组织损伤、会阴挫伤。经鉴定,白某甲及贺某甲之损伤未达到轻微伤。


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21年9月9日23时,某某县某某局城关派出所接到交警大队技术中队民警报警称,在南坪XX门口,有三名醉酒男子,被查酒驾后拒不配合,并动手殴打执勤民警。城关派出所民警达到现场后看见一男子躺在警车前轮下,另两名男子拒不配合执勤民警,并和执勤民警发生口角,后被民警带至城关派出所,依法处理。次日,此案被某某县某某局立案侦查。

…………

8、某某县某某局出具证明证实,贺某甲、王某某系某某县某某局交通管理大队事业编警务人员,白某甲系某某县某某局交通管理大队警务辅助人员。

…………

14、证人贺某乙的证言证实,2021年9月9日23时左右,他去XX,看见XX门口停一辆警车,旁边躺着一个穿黑衣服的人,说交警打人,围着好多人。他过去看到一个穿白色花花衣服的男人(李进)把一个交警的帽子打到地上,嘴里还骂着“去你妈的”。他过去说“人家交警执法,你别这样,喝点酒回家睡觉去”,那个男人一把推开他,骂到“你管老子的了”。那个交警从某某又拿了一顶帽子说“我们在执法,你别妨碍执行公务。”那个人用手打了交警一下,骂到“你管爸爸的了”,并把自己的手机摔在地上,接着又踢了另一个交警裆部一脚。他过去把那个人拉开,这时又过来一个穿白色上衣的男人(刘某甲)在他后脑勺打了一巴掌,这两个穿白色衣服的男人开始打他,他被打的嘴唇、左大臂淤青、左膝盖擦伤,过路人把他们分开。最后他帮警察把地上躺的人抬到车上,全过程交警没有辱骂、还手。

15、证人师某甲的证言证实,2021年9月9日晚,他在XX对面摆摊,22时多,交警在XX门口查住一酒后驾驶摩托车的人,欲将其带走,乘坐男子身穿花点T恤(李进)上前阻拦交警,后推搡、殴打交警,交警的帽子被其打到地上,酒驾男子大喊“交警打人”,睡在地上用脚踢交警,一会又爬在警车车头底下。穿花点衣服的男子现场耍酒疯,见谁骂谁;一个骑电动车带小孩的女人也喊“交警打人”,制造混乱;还有一个穿白色T恤的男子(刘某甲)也喊“交警打人”,这时有个穿夹克外套外地口音的男子劝说穿花点衣服的男子“怎么能这样”,该男人说“你谁呀,跟你有啥关系。”刘某甲伸手抓住穿夹克外套男子的领口,穿花点T恤的男子在穿夹克衣服男子的胸口打了一拳,当时人多乱的很,穿夹克衣服的男子被打的嘴角流血。后来巡警来带刘某甲、穿花点T恤的男子上警车时,该男子将其手机摔在地上,警车旁躺着的男子也被警察抬上了警车。

16、证人师某乙的证言证实,2021年9月9日22时50分,他在XX门口摆摊,这时一辆警车截停了一辆摩托车,摩托车司机林臭蛋身穿深色半袖,乘坐人李进身穿白色带花点半袖,交警示意让林臭蛋吹酒精测量仪,林臭蛋不配合,后在交警的要求下吹了,仪器闪灯,交警准备带离林臭蛋,李进突然扑上来反问“交警干嘛”,交警说“你退后,我们全程在摄像”,可李进没有后退,反而用手推搡交警、大喊“交警打人了”,林臭蛋突然睡到地上,将头伸到警车车头前,并大喊“交警打人了。”现场有点乱,这时串串摊位又过来一个身穿白T恤的男子(刘某甲)嚷到“交警干嘛呢,交警咋这样”。此时,一名穿灰色夹克的过路人说“你们几个咋这样,人家交警在执法,你们别在这里捣乱。”刘某甲和李进突然扑向穿灰色夹克男子,将其打倒在地、口角流血。李进、刘某甲一直与交警拉拉扯扯,阻碍交警执法,而林臭蛋则一直睡在地上。最后巡警将当事人带上警车离开现场。

…………

19、被告人林臭蛋的供述,2021年9月9日16时许他在石台寺广场XX烟酒门市和刘某甲及其三个朋友、他二姐夫李进、他两姨一起喝酒,他喝了三、四瓶啤酒。后因刘某甲过生日,他们去XXKTV唱歌,中途他二姐林某某也来到KTV。唱完歌他驾驶自己的二轮摩托车带着李进,准备去XX买东西,23时许行驶到XX门口被交警挡住,李进与交警吵起来,并用不好听的话骂交警,刘某甲也在跟前不知和谁争吵,他喝醉了害怕李进、刘某甲和交警发生冲突把事情闹大,就爬到警车底下、用头碰警车,喊“交警打人”是为了吸引人的注意,当时李进也喊“交警打人了”。他用脚踢了一个交警的裆部,后面发生的事他就不知道了,等他再有意识时已经在警车上了。

20、被告人李进(林臭蛋二姐夫)的供述,他在工地上认识的刘某甲。2021年9月9日中午,他在自己家喝了二两散装白酒,16时许又到XX广场和刘某甲等人喝了九度啤酒,他大概喝了七、八瓶。天黑又到XXKTV唱歌,期间喝了雪花啤酒,之后的事他记不清了。他那天穿白色花点半袖。

…………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臭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林臭蛋、李进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均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林臭蛋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二被告人的指定辩护人提出涉案三名执法人员身份均是辅警,不具有独立执法资格,其单独执法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之观点,经查,涉案执法人员贺某甲、王某某系某某县某某局交通管理大队事业编警务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中明确,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涉案三名执法人员是在某某县某某局XX大队全县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行动中,按照大队的统一部署、安排进行执法,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林臭蛋的指定辩护人刘燕提出对被告人林臭蛋减轻处罚之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进的指定辩护人王浪提出被告人李进没有暴力或者威胁方法的行为之观点,经查,证人贺某乙、师某甲、师某乙的证言以及视频资料可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李进多次推搡执法人员,并用污秽语言、暴力相威胁,甚至致劝阻群众贺某乙口角出血,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进的指定辩护人王浪提出李进具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之辩护意见,与法庭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二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多人围观、交通堵塞等恶劣社会影响,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林臭蛋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数罪并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均依法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臭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前罪所判处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2022年7月9日止。)

二、被告人李进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

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某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黄春艳

人民陪审员 杨世荣

人民陪审员 高延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贺娅敏

书记员   李丹阳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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