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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执行法官吃请,被以“拒执罪”羁押114天,法院一审宣告无罪释放

烟语法萌 2020-02-22

内容综合来自民主与法制社多篇报道。


9月9日,通辽市科尔沁区法院对内蒙古西乌珠穆沁旗意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意隆煤业)董事长耿树明“拒执罪”作出一审判决,宣告“被告人耿树明无罪”。9月27日,已羁押114天的耿树明被无罪释放。

此前,拒执罪阴影已笼罩这位民营企业家长达5年之久。期间,他曾两次被列为网逃,自治区政协委员资格也因此被取消。

举报执行法官吃请 被以“拒执罪”移送


2015年初,耿树明实名举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某、法官秦某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多处程序违法行为,其中包括乘坐当事人提供车辆带领当事人“一同执行”,借用霍林郭勒市法院《拘留决定书》,不经院长签字试图拘留被执行人,甚至使用的手铐等警具都是由一方当事人提供。

耿树明没有等来对通辽中院执行法官的调查,却很快迎来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罪名。2015年4月14日,通辽中院执行局将该案移送到通辽市公安局。移送文件表述:“耿树明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而拒不履行,任意处置查封财产,围困执行人员,阻碍执行,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此后,耿树明先后经历了司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两次被上网追逃和批捕羁押。

2016年6月7日耿树明因“涉嫌违法犯罪”,其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委员资格被取消。


显失公允的“调解书”

2006年12月12日,霍林郭勒市宝兴煤矿(以下简称“宝兴煤矿”)和意隆煤业签订《借款合同》和《合伙开采包尔呼舒高布露天煤矿协议书》,合同规定,宝兴煤矿借款3000万元给意隆煤业,作为等偿条件,意隆煤业将划定625万吨的地质储量采区,由宝兴煤矿组织开采,宝兴煤矿享有80%的利润分成。

协议签署之后,意隆煤业为宝兴煤矿划定了采矿区,至2010年,宝兴煤矿开采煤炭近212万吨。

2008年2月至2010年8月,双方分别签订三份补充协议。约定意隆煤业将属于宝兴煤矿开采权益的413万吨煤炭一次性承包开采、管理及经营。意隆煤业向宝兴煤矿按吨缴纳承包费,承包费合计1.239亿元。

记者报道,在这些协议上,都有“霍林郭勒市宝兴煤矿”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王佰令”签名。

记者在通辽市工商局查询到的工商档案显示,宝兴煤矿是2002年4月1日注册成立,由法定代表人王佰令个人出资50万元。宝兴煤矿于2006年12月1日因“决议解散”注销。这意味着,宝兴煤矿与意隆煤业签订协议时,该公司已经不存在。

2010年6月,因煤炭价格波动,意隆煤业无力支付宝兴煤矿每吨30元的承包费价款。2011年7月,宝兴煤矿一纸诉状将意隆煤业告上法庭,要求履行原协议内容。2011年11月11日,通辽市中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内容为:意隆煤业偿还从2010年6月至2011年12月31日3533.5万元,违约金为20%;2012年开始承包费改为季度给付,每季度为619.5万元。

意隆煤业负责人称:“直到进入执行程序,才知道有这样一份调解书。是律师私自在授权委托书上多添加了一项‘代为和解’后,代表意隆公司在调解书上签的字。”经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鉴定,律师委托书上‘ 代为和解’确实和代收法律文书等不是同一人所写。

值得注意的是,该份调解书规定,意隆公司支付宝兴煤矿“滞纳金”为日千分之五。

2018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书认为,调解书中滞纳金以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方拖欠一个月则应缴纳拖欠总额15%的滞纳金,拖欠一年则应缴纳拖欠总额182.5%的滞纳金,滞纳金的缴纳无期限限制、无总额封顶,属于“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法院直接裁定变更原告和申请执行人


通辽中院在立案和审理过程中,是如何使注销的宝兴煤矿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通辽中院回应民主与法制社记者称:“被执行人意隆煤业在一审和执行过程中未提出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在执行过程中又自动向宝兴煤矿履约部分款项;数份协议均由双方签字盖章,说明意隆煤业对宝兴煤矿的诉讼主体资格是认可的。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通辽中院迅速查封了意隆公司数亿元资产。截至目前,先后执行意隆公司近5亿元。


为绕过宝兴煤矿注销后不符合法律的诉讼主体资格和执行款去向的问题,通辽中院通过裁定书,将原告和申请执行人由宝兴煤矿直接变更为霍林郭勒华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兴公司”)。


通辽中院(2015)通民再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中,对为何变更诉讼主体只用了一句话:“霍林郭勒华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宝兴煤矿、华通煤矿和满都拉煤矿合并重组而成。


通辽中院向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解释称:“宝兴煤矿工商登记因整合强制注销后,事实上还在独立经营。2007年至2014年之间均以宝兴煤矿的名义正常缴纳税款,至2014年9月27日才注销企业纳税账户。


工商资料显示,霍林郭勒华兴煤炭有限公司在2007年9月10日成立,王佰令出资20万元占33%的股份,法定代表人为张栋国。


调查显示,宝兴煤矿注销时并未进行资产清算,也没有对相应的债权债务进行转移处理。

尽管存在种种疑惑和不合理,但通辽中院依然强有力地将执行进行到底。


意隆煤业有数亿元现金账户、土地、股权等被通辽中院查封拍卖,意隆煤业董事长耿树明也因为“拒执罪”被网上通缉。宝兴煤矿、华兴公司依据调解书合计执行意隆煤业约4.4亿元的资产及相关权益,其中仅滞纳金已高达3.2亿元。

抗诉后被再次网上通缉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7月30日作出的抗诉认为,调解书中滞纳金以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方拖欠一个月则应缴纳拖欠总额15%的滞纳金,拖欠一年则应缴纳拖欠总额182.5%的滞纳金,滞纳金的缴纳无期限限制、无总额封顶,属于“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书

2018年9月12日,内蒙古高院直接以裁定形式对该抗诉“不予受理”。

2018年10月,意隆煤业的遭遇引起全国人大代表的注意,全国人大代表通过全国人大渠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10月25日,最高法院向内蒙古高院发函,就意隆煤业与宝兴煤矿合伙协议纠纷案给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给内蒙古高院的致函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起源于意隆煤业向宝兴煤矿拆借资金,借款3000万元,至2016年11月就已执行2.09亿元,从执行款项与宝兴煤矿最初向意隆煤业投资的情况看,双方利益严重失衡。

最高法院函件指出:“通辽中院在制作本案民事调解书时,未对双方调解协议中约定的滞纳金比例予以审查,致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确实存在不妥之处。”并要求内蒙古高院:“对本案依法审查处理,充分利用调节或执行和解方式,平衡双方利益,妥善化解矛盾。处理结果及时报告我院。”

但遗憾的是,半年时间已过,2019年6月6日下午,意隆煤业董事长耿树明以“拒执罪”在北京被通辽市公安局带走。内蒙古高院未对该案作出任何程序性动作。



科尔沁法院:“被告人耿树明无罪!


2019年8月15日,通辽市科尔沁区法院公开审理耿树明拒执案。

检察院起诉称,被告人耿树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执行能力而不执行,情节严重。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在庭审现场注意到,起诉机关并没有指控耿树明如何具体实施哪些阻碍法院执行行为,也没有就情节如何严重进行说明与举证。

耿树明的辩护律师当庭指出,通辽中院在尚未达到立案标准及移送标准的情况下,就以意隆煤业存在规避和抗拒执行的行为强行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严重违法。

庭审显示,通辽中院以意隆煤业大量开采销售法院裁定查封的200万吨原煤、另设公司规避法定义务、意隆煤业及耿树明采取抗拒方式阻挠抗拒执行等三方面向公安移送。

法庭证据确认,法院查封意隆煤业200万吨原煤的坐标点无变化,另设公司是正常经营行为未影响执行,执行法官违法行为引发员工争执与不满,但未有阻碍执行行为且与耿树明本人无关。

9月9日,科尔沁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树明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成立。

9月27日判决生效后,耿树明被无罪释放,历时5年多的“拒执案”告一段落。但留在他身后的,是国家赔偿、错案追责、名誉恢复等更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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