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最高检“副检”:认罪认罚案件,检察官履行主导责任,要积极平等沟通量刑协商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问题(上)
这项制度对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准确及时惩治犯罪、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案件的质量与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也给司法工作带来了深远影响。
首先,从责任上看,所谓主导责任,主要是对检察工作自身更高的要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本质上是以庭审为中心、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诉讼规律的体现,都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优质高效办好案件。刑诉法修改确立的这一诉讼制度绝不只是诉讼程序的变化,也不仅仅是给检察官增加了诉前就要有效做好证明犯罪工作的更重职责,而在于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在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其次,从能力上看,履行主导责任,不仅需要检察官在法庭上有较强的指控证明犯罪能力,更需要检察官整体司法能力的提升,更好把握法律适用的原则性、掌控自由裁量的灵活性,优质高效地做好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比如做好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工作,就要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所处的家庭和社会环境、受过的教育等,都有准确精当的了解把握,才能有的放矢,有效做好工作。还要善于做被害方的工作,把维护法律和社会秩序与站在被害方立场考虑案件依法处理相结合,让被害方感受到、能认同、可接受。同时必须与律师主动协调、更深沟通,实现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共同目标。在这个过程中,必须了解并运用好法官对同类案件以往的量刑情况和规律。这些都要求检察官有更高的司法检察能力。
再次,从作用上看,在案件还处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就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已经在尝试做好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被害方谅解加害人,让他们相信检察机关公正司法、促进社会和谐的工作。裁判生效后,犯罪人基于认罪认罚,改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更好效果就有了基础和保障。把这些方面的工作都做扎实到位,检察机关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的作用就会更加突出。
具体来说,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履行的主导责任主要有: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应以哪种量刑建议方式为原则,既是量刑建议的模式问题,也是理论与实务中的难点问题,仍存在一定的争议。有观点认为,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有利于法官根据具体案件和庭审变化充分运用裁量权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且检察人员量刑建议的能力和经验不足,不宜提出确定刑建议。(潘申明:《论量刑建议模式的选择》,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有观点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为了增强量刑协商过程及其结果的稳定性、权威性与延续性,进一步固化具结书的签署效力,提高量刑建议“精准性”,检察机关宜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且确定刑量刑建议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并不实质冲突。(樊崇义:《关于认罪认罚中量刑建议的几个问题》,载《检察日报》2019年7月15日第二版)
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即检察机关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那么,为什么要求检察官一般要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主要考虑是: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是具体明确的,“认罪”不能仅做宣告性的认罪表示,而应当提供具体的犯罪细节。(魏晓娜:《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国语境下的关键词展开》,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4期)相应的,司法机关给予的量刑减让也应当是明确的,提出确定刑建议不仅是检察机关追诉犯罪职能的体现,更是兑现法律明确的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郑重承诺。
但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来说,最易发生变化的口供成为了稳定的言词证据,在案件已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情节已查清的情况下,提起公诉后发生变化的可能性极小。这也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甚至可以省略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根本所在。即使发生变化,刑事诉讼法也允许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重新与被告人达成量刑具结,彻底反悔的,也可以进行程序转换。
因此,认罪认罚案件中提出确定刑建议完全可行,并有法律程序予以保障。因此,“两高三部”《指导意见》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这意味着绝大多数案件,特别是常见、多发的轻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当然,对一些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以及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
往期文章:最高院裁决:房屋价格较大上涨继续履行显失公平,不足以解除房屋出卖合同
往期文章:陈兴良: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如何区分(2019)
往期文章:最高法裁决:认为生效法律文书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不能走国家赔偿程序
觉得好看,请点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