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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房款得不到房子法官集体维权vs开发商违约三年法院判违约金250元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0-09-18


2019年年末,大河报曾经发过两篇报道,七年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的322位职工集体购买了单位组织的团购房,在等待的过程,房子始终不见盖起,地块被其他公司拍走,开发商到最后也遍寻不见。万般无奈之下,这些平日里为他人主持正义的法官,不得不踏上了维权路。

根据报道,原来,当初金水区法院和开发公司签订合同时,开发商连土地证都未取得,土地的使用性质还是教育用地。房子盖了一半就停工烂尾,每人交了30万元首付款的法院人,陷入了漫长的等待和不断的反映。七年后,终于等来了土地使用性质的变更,并且挂牌竞拍,土地却被另外一家开发商拍走。据称,接手的开发商跟收钱的开发商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人家拒不承认此前法院人签订的购房合同。

媒体报道后,上级法院、当地政府进行了协调,给出的方案是:要房的话以现有市场价格补齐房款;退房的话返还首付款,按每月一分支付利息,不过要房子盖起来卖了以后。而法院群体拒绝了这两个方案,要求按照原来约定的房价继续履行。(以上内容均来自媒体公开报道)之后,再无相关报道。

报道出来之后,曾经引发过热议。法律圈外的纷纷表示震惊,原来天天为别人裁决纠纷的法官们,也会遇到法律上不能解决的纠纷,需要求助媒体报道来维权。法律圈内的人则少有惊讶,很多以司法的纵容最后使法官群体自受其害来解释此事。


近十年来,房价的一路上涨,开发商利润丰厚的背后,掩盖了房地产市场各个环节的漏洞百出,这与司法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长期以来纵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不无关系。在上面的报道中,法官群体签约时,不可能不知道开发商并未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和土地的使用性质,但司法实践对这种情况已经司空见惯,采用的裁判规则是,只要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即视为不违约的合同成立。而对开发商的其他违约行为,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来自裁判文书网上的判决书:2012年2月签订的时价25万多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交付房屋后的2014年底,就应该向房管部门提供房产登记手续。可是,购房者按约交付房款后,几经催促,直到2017年5月才取得了房屋的不动产证。购房者起诉开发商赔偿违约金,法院最后判决支持了购房者多少钱?250元。


法院的裁决理由是,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因开发商的责任延期办证的,若选择不退房,不论延期多久,开发商只需按已付房价款的0.1%支付违约金。


尽管购房者详尽说明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低,不办房产证对购房者造成的影响显而易见,主张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但一二审法院均不予理会。可想而知,如此的司法裁判理念,缺缺的二三百元,而且是不分时间长短都这个价格,开发商谁还在乎建设符合国家标准、合同约定的小区配套设施,管你能不能办出房产证。社会上,出现了一大批消防设施、绿化标准等等不达标,最后无法通过住建部门验收、业主无法办理房产证的小区,也就不是意外了。法萌君甚至见过,约定万分之一违约金的,法院照样支持。



法官团体购房遭遇交房难,选择了求助媒体,因为,他们也知道,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很难获得他们损失相当的赔偿;开发商也知道,按照当初签订的购房合同,即使是法官群体去起诉,他们的赔偿范围也是了了。故,我们就看到了法官遇到房产纠纷求助媒体的新闻报道。


其中一位法官对报道该事件的自媒体说到:“维权到现在,感受了太多人情冷暖,也让我们换位体会到了诉讼当事人维护自己权利的不易。”而该自媒体也联想到,如果这种不易的感觉能够延伸到金水法院每年数万起案件的判决中,是不是“会有更多的人感知到公正的力量”?


法萌君想说,如果每个法官都能够体现司法的担当,从对《购房合同》不计违约年限的“千分之一违约金”说不做起,何来社会上那么多办不出房产证的小区,开发商敢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就收取房款,出卖房屋?


就在这个很多地方远未看见“足不出户”结束期限、只在电影里情节里见过的春节假期里,人人都在反思,如果当初认真听取那八个医生的警告和建议,而不是定性违法行为并广而告之,何来如今举国遭受如此的浩劫?那些当时对医生加以训诫的,是不是自己及家人也能幸免于难?


雪崩之下没有那个雪花是无辜的。法萌君相信,经此一事,金水区的法官们,绝对不会在以后的司法裁判中认可所谓的《购房合同》约定的不分违约时间违约金一律“千分之一”的违约条款,否则的话,记性也是太差了。


只是,那些还在司法裁判中认可《购房合同》不分违约期限违约金只能“千分之一”、“千分之二”的法官们,你们什么时候才能体会到、领悟到,案件裁判的公平正义,实则也是对自己的公平正义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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