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妈超市偷排骨被挂牌示众!店家:已经她本人同意;律师:这也不行!
凑近一看,上面写着6个大字:
“小偷,第三次偷”
据超市负责人钟女士介绍,当时大妈提着一堆东西到收银台,但只拿出其中一部分结账,一包排骨被她偷偷装进环保袋。
店员当场识破大妈的伎俩,因为这已经是她第3次作案了
俗话说得好,再一再二不能再三,钟女士找到大妈的家人,想要讨个说法
“我问她媳妇,你婆婆偷了我们东西怎么处理?第一次我原谅,第二次也原谅…这都第三次了。”
结果老人儿媳的态度,让钟女士目瞪口呆:“她直接骂我,说看见我婆婆就赶她出去。”
这事被传到网上后,引发网友关注。超市的做法还被不少网友谴责
“每天都能抓到,我不可能每天都去抓小偷。作为老板,每次拿了两百斤猪肉回来,只卖了一百多斤出去,这个问题越来越严重了,主要偷的是生鲜、猪肉、蔬菜。”
对于这事
网友们的观点也不一
有人被老人家属的迷之操作
彻底惊呆了
有人感叹:
面子还不如排骨值钱吗?
还有人认为
即使老太太做错在先但超市的挂牌行为是不可取的
以上来源丨广东广播电视台今日关注、半岛都市报
打不得、骂不得,又不赔偿,能不能像上面新闻里的,受害人给挂上“我是小偷”的牌子示众呢?
答案:不可以。
律师表示,尽管商家表示,老人自己承诺同意挂牌的做法,但在法律上,公民的法定权利不是个人承诺就可以舍弃的。即使经过了对方同意,但侵犯了法定权利,一样也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例如:
一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可以放弃。
二是法定的劳动权益放弃无效。自愿加班,放弃带薪休假,放弃加班费,并承诺不与公司产生法律纠纷等等,这样的“自愿书”,即使系本人书写承诺也无效。
三是人格尊严权放弃无效。人格尊严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新闻中,老人已经偷了三次,按照不久前多次偷外卖大学生被刑拘的司法标准及《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认定标准,尽管每次数额不大但达到三次以上,已经可以构成盗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又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七十周岁以上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岁数大了不能拘留,这更给了某些老人有恃无恐。
如何对付老太太这样的人
超市也不能拒绝老太太进去消费,发现老太太偷东西,应当立即报警。每次报警,公安机关都留有案底,如果盗窃三次以上的,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盗窃的老人,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并不是不交罚款就没有事了,对于行政罚款,公安机关也可以申请执行,如此小额的罚款老人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将其纳入失信人黑名单。对于超市的损失,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起诉老人。
其实,超市可以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张贴在超市的门口,以儆效尤。(以上部分内容参考了“法律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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