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当事人拒接电话、躲避送达人员,法院:罚款5000元
②有证据证明手机号码为当事人实际使用,经短信告知,仍无故拒接或接听后否认身份的;
③当事人同意在限定时间内到法院自行领取诉讼文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
④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或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等诉讼程序的发起者在诉讼文书中列明的地址为无效地址,致法院无法向该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的;
⑤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诉讼中未依法变更登记、备案而故意搬离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的;
⑥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知晓诉讼情况,如提交书面材料、委托诉讼代理人、询问相关情况等,但又不及时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
⑦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有其他行为,明显构成躲避、规避送达的。
转自:浙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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