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公职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认定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规定该条的目的,是防止公职人员利用公权力从事各种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收入,保证公权力行使的廉洁性,同时促进公职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专心做好本职工作。根据该条规定,有这些违法行为的,要视情况予以警告直至开除的政务处分。
需要明确的是,适用该条规定有一个前提,就是违反了公职人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相关规定。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不同身份的公职人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作了不同的限制性规定。对于公职人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并不是一律禁止,而是要根据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类型进行判断。
比如,对于公务员的规定比较严格,《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包括参公管理人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对于事业单位中的公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以及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要给予相应处分(纪法思享: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领导人员,与公务员的限制相同,其他事业人员详见《事业人员能否兼职取酬》一文)。但同时国家也出台相应规定,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创新创业活动。
对于国有企业中的公职人员,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对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则没有特殊的限制。
因此,适用《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时应把握“违反规定”的要件和违反廉洁要求的实质,不能将公职人员的正当经济行为认定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对于公务员利用业余时间帮助企业制作会计账的问题,不能简单“一刀切”。如2016年,安徽歙县一副镇长开网约车,被予以行政警告处分,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后经上级机关纠正并撤销处分。在处理这类问题中,要从是否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否影响正常工作、个人及家庭实际情况等方面来综合把握,对于这类问题情节轻微、家庭有实际困难的,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责令纠正等方式处理,不一定必须予以纪律处分。
但如果公务员利用业余时间帮助企业制作会计账是一种常态化的行为,属于违规兼职取酬,情节较重的,应当予以纪律处分。2020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发信息,四川省平昌县有12名公务员因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证挂靠在企业,按照违规兼职取酬认定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所以,实践中要把握以下两点:一是原则上公务员不得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或违规兼职取酬,二是公务员在业余时间从事简单性的经营活动的,应当予以纠正,但不一定都要予以纪律处分。
转自:纪法思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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