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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一个酒醒的功夫我这案子都判下来了:案件从刑拘、侦查、起诉到判决,用时不到24小时

烟语法明 2022-04-29


正义网讯(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赖栩栩 程志军)“醉驾的时候我心存侥幸,觉得肯定不会被查,没想到一个酒醒的功夫,我这案子都判下来了。我到现在还是很后悔啊!”日前,在浙江省义乌市看守所服刑的何某说。

今年4月15日凌晨3点,何某与朋友聚餐喝得酩酊大醉,不听朋友劝告自行驾车回家,后被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鉴定,何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163mg/100ml。

当日20时,义乌市公安局对何某刑拘并于次日上午9时,将案卷材料移送至义乌市检察院。

受案后,该院检察官在义乌市轻微刑事案件速裁中心阅卷,提审犯罪嫌疑人。根据该院制定的速裁案件办理指导手册,检察官花了不到半小时时间,依据查明的事实制作了“表格式审查报告”。

随后,中心值班律师办公室内的值班律师到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我认罪认罚,以后一定真心悔改,绝不再犯。”何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审核无误后,当天下午2点,检察官将制作好的起诉书、量刑建议书等文书通过浙江省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一键推送”至义乌市法院。

4月16日下午5时,在义乌市轻微刑事案件速裁中心,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何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6000元。

该案从刑拘、侦查、起诉到判决,耗时不到24小时。


据该院检察长陈新介绍,义乌市检察院一直是“办案大户”,办案量常年高居浙江省基层检察院之首。据该院调研,类似危险驾驶罪等轻微刑事案件约占该院办案量的80%。“要破题就必须从深化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入手,为此该院探索打造了速裁案件集中快速办理新模式。”陈新说。

2020年6月,义乌市检察院联合市委政法委、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出台《关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该意见以侦、诉、审、执等办案流程为路径拓展延伸,明确了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办理机制、权利保障、值班律师制度,严格规定案件的分类集中推送机制和类案办理期限。比如危险驾驶案件以是否起诉为标准分类之后集中移送,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危险驾驶案,应当在刑事拘留期限内(7日)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

为整合平台,各职能部门在义乌市公安交警大队试运营轻微刑事案件速裁中心,设置审讯室,并入驻检察官办公室联络点、派驻法庭、值班律师办公室。近日,一个下午的时间,12名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在值班律师周禹翔的见证下,集中办理了认罪认罚具结手续。周律师不由得感慨道:“集中办公后,值班律师有专门的办公室,省去了不少中间环节,节约下来的时间能更好地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以及参与认罪认罚工作上。”

同时,为保证速裁案件的办理质量,该院专门成立专业团队专门办理,并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

据悉,轻微刑事案件速裁中心自去年7月试运行以来,义乌市检察院共办结轻微刑事案件700余件,实现100%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00%精准量刑和100%量刑建议采纳。(转自正义网)


 刑拘直诉机制,是指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公安机关经被告人同意,对其拘留后可以不再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在侦查终结后直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


1月26日,海阳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海阳首起刑拘直诉案件,被告人祁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从刑事拘留到法院判决,仅用了6天时间,从受案到结案,仅用时24小时。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3日下午,被告人祁某酒后驾驶轿车沿省道自西向东行使,行至海阳市202省道169千米处,被海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血样检测,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为158.3mg/100ml。


      由于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符合刑拘直诉适用条件,海阳法院于2021年1月25日接受起诉后,立即立案处理,在受案24小时内即利用远程网络提讯技术将该案处结,整个庭审过程仅用时8分钟。(转自海阳法院)


     2020年 9月4日,歙县法院当庭宣判首例刑拘直诉案件。案件经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仅耗时7日,其中从立案到作出判决,更是只用了1天时间。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4日中午,被告人徐某某在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并在后座搭载朋友王某前往务工地点。在途中,徐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与对向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徐某、王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徐某经鉴定,血样中酒精含量达到了145.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徐某顾虑到此前刚因醉驾被刑罚,担心此次事故后又被处以更严厉的刑罚,随即外逃。经网上追逃,徐某在浙江省青田县被抓获后,侦查机关即对其采取刑拘强制措施。

侦查机关认为,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徐某在案发后即有逃避侦查行为,若对其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又不能完全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鉴于本案事实清楚,徐某到案后亦自愿认罪认罚,在向徐某释明刑拘直诉机制的有关规定,并书面征求徐某同意后,公安机关采用该机制立即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难题,做到简案简办。

庭审中,在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的前提下,歙县法院当庭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来源:歙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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