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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车不慎撞死妻子,保险不赔?法院这样判!
事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赵某倒车时没有察明车后情况并确认安全后再倒车,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认定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由于该辆牵引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下称“商业第三者险”),半挂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张某的近亲属张某新等人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可保险公司抗辩主张称,在承保的商业第三者险中,有免责条款明确约定,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员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损失。由于死者张某与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赵某为夫妻关系,故保险公司对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某新等人死亡伤残赔偿金合计11万元,同时在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各项费用合计5万元。
张某新等人和保险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广州中院认为,保险免责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本车驾驶人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上述条款免除了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排除了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上述条款无效,因此保险公司以上述免责条款主张免责的不应支持。
据此,广州中院作出判决: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此外保险公司在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张某新等人合计49.5万元。
法官说法:死者在车下发生事故应纳入“第三者”范畴
为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余军梅认为,无论是根据法律规定还是交强险条款、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只要受害者在事故发生时不在车上,就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第三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和赔偿对象。
其次,本案中保险公司对家庭成员免赔的格式条款缩小了第三者的范围,免除了保险公司对作为家庭成员第三者的赔偿责任,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就本案而言,死者当时在车下发生事故导致死亡,其应为赔偿对象,不能因为其与驾驶员是夫妻关系而免除、排除其家属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人员应尽量纳入“第三者”范围。而商业三者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只要被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就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转自南方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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