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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1500万律师收费5000元被认定“不正当竞争”,法学专家称,协会指导价不能强制

烟语法明 2022-04-29


湖南XH律师事务所、严某某律师不正当竞争一案


【投诉事实及请求】


2017年6月19日、7月11日,投诉人王某某两次投诉称:湖南XH律师事务所肖某律师存在虚假陈述、扰乱审判秩序、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请求律协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调査】


被投诉人辩称:

1、在肖某律师被投诉案件中,委托人刘某某并未支付任何律师代理费用;2017年5月9日,委托人刘某某经朋友介绍请求严某某律师代理潘某某诉刘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碍于朋友情面,严某某律师决定接受委托并指派肖某律师担任该案刘某某一审程序的诉讼代理人。当日,湖南XH律师事务所与刘某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为5000元,至今未收到刘某某该笔律师费。


2、肖某律师在办理其被投诉的代理案过程中,依法依约履行律师的职责,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没有任何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调组查证经过、结论:


1、针对被投诉会员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调查查明,没有证据证明肖某律师在其被投诉的代理案件中有违反《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肖某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正常履职,我会根据《湖南省律师协会会员惩戒程序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2、调査组在调查该案中发现该案件系严某某律师指派肖某律师担任该案刘某某一审程序的诉讼代理人,该案诉讼标的为15212400元,湖南XH律师事务所与刘某某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收费总额为5000元,被处分人辩称至今未收到该笔律师费。依据《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的相关规定,本案依照诉讼标的最低可收律师服务费为411248元,但本案《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收费总额为5000元,属于采取过分低于律师收费指导标准进行收费的情形。


3、综上事实,没有证据证明被处分人收取了委托人刘某某的律师费用,故“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的违规事项不能成立;被处分人构成“采取过分低于律师收费指导标准进行收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8年1月17日,我会决定对前述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调査后拟决定给予被处分人警告处分。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材料证实:(略)


【认定和处理】

本会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律师协会く制止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二)项“以低于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法律援助除外)”和《长沙市律师协会く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行业执业行为的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六)项“在法律服务业务的招投标及业务承揽过程中,采取过分低于律师收费指导标准进行收费”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九条、《湖南省律师协会く制止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规则(试行)>》第八条、《长沙市律师协会く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行业执业行为的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之规定,经本会研究决定:给予湖南XH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业处分;给予湖南XH律师事务所严某某律师警告的行业处分。(来源:长沙律师协会官网)

多地已经取消律师费政府指导价,施行市场调节价

我国目前的律师收费标准是一种以市场化为主、以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为辅的定价模式。长期以来,一地的律师收费标准受到三重因素的影响。首先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司法部2006年印发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其次是各地律协拟订的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最后是当事人与律师之间市场化的协商。

湖南省发改委2019年5月28日下发[湘发改价费(2019)363号](以下简称“363文”)文件,确定放开律师服务收费、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2019年6月26日下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613号),决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放开律师服务费、基层法律服务费等多个项目的收费,同时废止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7〕70号)。


法学专家称协会指导价不能强制

楚天都市报报道,6月3日下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戴盛仪表示,上述长沙案件中律师的行为没有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从所有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部分来看,并没有涉及到“低价”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条款。“所以,虽然其过低价格的服务可能对行业有所影响,但其行为从法律上谈不上不正当竞争。”

戴盛仪称,行业协会制定收费行业指导标准,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引导市场良性发展,是一件好事。但是这个标准应该是拿来让会员单位参考的,“协会可以倡导这个价格,但不应是强制性的。”

长沙这家律所和律师因为没有执行相关价格,而受到协会的警告处分。这说明协会对相关价格标准已经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章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其中包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行为。律师事务所尽管不是典型意义的经营者,但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协会的行为仍然应遵守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

戴盛仪认为,如果协会强制性的执行相关价格标准,不执行就警告处分、甚至将渉事律所踢出协会,那么可能涉嫌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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