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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资料鉴定规范SFZ JD0304001-2010(20100407)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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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资料鉴定规范 SF/Z JD0304001-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2010年4月7日生效。


目   录

前   言

第1部分  录像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规范

第2部分  录像过程分析规范

第3部分  人像鉴定规范

第4部分  物像鉴定规范


前 言

声像资料鉴定标准是由系列标准构成的标准体系。下面列出了这些标准的预计结构。

  a)SF/Z JD0300001-2010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

  第1部分: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

  第2部分:声像资料鉴定通用程序

  b)SF/Z JD0301001-2010 录音资料鉴定规范

  第1部分:录音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规范

  第2部分:录音内容辨听规范

  第3部分:语音同一性鉴定规范

  c)SF/Z JD0304001-2010 录像资料鉴定规范

  第1部分:录像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规范

  第2部分:录像过程分析规范

  第3部分:人像鉴定规范

  第4部分:物像鉴定规范

  本标准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施少培、杨旭、孙维龙、卞新伟、陈晓红、奚建华、徐彻、钱煌贵。


第1部分 录像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规范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声像资料鉴定中录像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的步骤和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声像资料鉴定中的录像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SF/ZJD0300001-2010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第1部分:声像资料鉴定通用术语

  SF/ZJD0300001-2010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第2部分:声像资料鉴定通用程序

  SF/ZJD0301001-2010  录音资料鉴定规范第1部分:录音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规范

  SF/ZJD0301001-2010  录音资料鉴定规范第3部分:语音同一性鉴定规范

  SF/ZJD0304001-2010  录像资料鉴定规范第2部分:录像过程分析规范

  SF/ZJD0304001-2010  录像资料鉴定规范第3部分:人像鉴定规范

SF/ZJD0304001-2010  录像资料鉴定规范第4部分:物像鉴定规范

 

  3基本检验方法

  录像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的基本检验方法有,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具体鉴定中,鉴定人应根据需要进行选择。

  3.1物理检验:通过观察,必要时借助放大或显微设备,对录像磁带等载体及录像设备的物理状态进行检验和分析。

  3.2听觉检验:通过放音听辨,对录像中音频部分的总体情况、对话语音、背景声音及特殊信号(如脉冲声、无音区等)进行检验和分析。

  3.3视觉检验:通过放像观察,对录像的总体情况、画面中的具体人、物情况、时间计时及特殊信号(如突然闪烁等)进行检验和分析。

  3.4波形分析:借助一定的设备或软件,对录像中的音频和视频的波形信号(振幅与时间关系)进行检验和分析。

  3.5频谱分析:借助一定的设备或软件,对录像中的音频和视频的频谱信号进行检验和分析,具体又分三维语图(强度、频率和时间关系)分析和两维频谱(强度与频率关系)分析。

  3.6文件属性检验:通过一定的软件,对数字录像的文件属性进行检验和分析。

  3.7磁迹检验:借助一定的设备或磁迹显示液,对录像磁带的磁迹分布进行检验和分析。

  3.8图像处理:通过一定的设备或软件,对录像中的某些视频片断或单帧画面进行处理,使需要的部分更为清晰,便于进一步检验和分析。

  3.9录音处理:通过一定的设备或软件,对录像中音频部分的某些片段进行处理,压制不希望的声音,突出需要的声音,便于进一步检验和分析。

  3.10语音分析:通过分析、比较,对录像中音频部分的语音的连续性和同一性进行检验和分析。

  3.11画面分析:通过人、物外貌特征分析,对录像画面中人、物的连续性和同一性进行检验和分析。

  3.12模拟实验分析(录制过程和录制设备分析):通过声称的检材录像设备,录制设备操作(如“录像”、“暂停”、“停止”等)产生的信号及设备固有的音频、视频本底噪声,将其与检材录像中出现的特殊信号及音频、视频本底噪声进行比较,分析、判断检材录像的录制设备、录制过程及特殊信号的产生原因。

  3.13模拟现场分析:通过现场调查和录像,对检材录像中出现的人、物、声及一些特殊信号进行分析。

3.14模拟剪辑分析:针对怀疑为通过某种方式剪辑形成的检材录像,通过适当的设备或软件,进行模拟剪辑实验,对剪辑点和剪辑录像的特点进行分析,并与检材录像进行比较。

 

  4鉴定步骤

  4.1准备

  4.1.1检查检材录像是否处于防删除状态。

  4.1.2检查检材录像是否适于播放。如发现录像有损坏,无法播放或播放可能产生破坏后果的,应及时通知委托方,协商处理办法。如委托方要求鉴定人进行修复的,需提供书面授权。检材录像修复前后的状态需记录或拍照固定。

  4.1.3检查委托方提供的检材录像的录制设备及附件是否完整,工作是否正常,是否适于放像和录像。如发现提供的录像设备无法或不适于放像和录像的,应及时通知委托方,协商处理办法。如委托方要求鉴定人进行修复的,需提供书面授权。如修复需要更换配件,导致录像设备状态变化的,鉴定人需向委托方说明其后果,鉴定的结论有可能仅仅基于对检材录像的分析,而无法通过模拟实验分析对检材录像的设备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录像设备修复前后的状态需记录或拍照固定。

  4.2检材录像的采集

  4.2.1采集方式

  录像分视频和音频两部分信号,视检材录像和采集设备情况,可同时进行采集,也可分别进行采集。

  (1)连线采集:适用于模拟录像和数字录像的采集。通过连线连接放像设备和采集设备,将检材录像的视频/音频转录为数字视频/音频。

  (2)计算机复制采集:适用于数字录像的采集。将检材录像复制到计算机,必要时通过适当的格式转换软件,或用适当的播放软件放像进行单帧采集或屏幕采集,将检材录像的视频转换成分

  析系统能够接受的格式。

  (3)音频分离:适用于视频和音频合一的数字录像。通过适当的视频编缉软件,提取音频通道信

  号,形成独立的数字音频。

  4.2.2采集要求

  (1)选用录制检材的录像设备或高质量的放像设备或软件放像,必要时进行适当调节,保证最佳输出;

  (2)选用高质量的连接线和转接头,连接线不易过长,接头紧密结合;

  (3)选用高质量的采集设备,并设置适当的采集参数;

  (4)采集的视频、音频文件格式应能够被分析系统所接受,或能够在不损失录像视频和音频质量的情况下转换为分析系统所能接受的格式。

  4.2.3采集的录像文件(或独立的视频文件和音频文件)应进行惟一性标识。

  4.2.4必要时应对采集的录像进行检查或校验,保证其没有失真并适于分析。

  4.3检材录像的物理检验/文件属性检验

  录像有模拟录像和数字录像两种方式,物理检验主要针对模拟录像,文件属性检验主要针对数字录像。

  4.3.1物理检验的主要内容

  (1)检材录像磁带是否有机械拆卸、更换痕迹;

  (2)检材录像磁带是否有卷带、撕裂、拉伸、掉磁等现象;

  (3)检材录像磁带是否有剪接痕迹;

  (4)检材录像磁带的带长(走时)与磁带标称的带长(走时)是否相符;

  (5)检材录像磁带的规格、特性、导带长度和连接方式等是否与标称的磁带品牌相符。

  4.3.2文件属性检验的主要内容

  (1)检材录像的文件名、格式、大小、时长、帧频率、采样率、声道数、创建时间、修改时间等文件属性信息;

  (2)检材录像与录像设备中的其他录像的文件属性的关系;

  (3)检材录像的文件属性与声称的录制情况是否存在矛盾。

  4.4检材录像的视觉检验、听觉检验和信号分析

  综合应用视觉检验、听觉检验、波形分析和频谱分析等方法,通过看图像、听声音、测信号等方式,对检材录像中的音频、视频和单幅画面进行全面的综合性检验。

  4.4.1选用适当的播放方式和播放设置,高质量播放检材录像中的视频和音频,必要时采用单帧(场)放像或提取单帧(场)画面图像。

  4.4.2必要时借助图像处理、录音处理等方法,改善检材录像中视频、音频和单幅画面的质量,突出重点检验对象。

  4.4.3必要时借助语音同一性鉴定、人像鉴定、物像鉴定等方法辅助检验。

  4.4.4检验应结合检材录像的形成陈述,发现是否存在矛盾。

  4.4.5检材录像中的音频分析参照SF/Z JD0301001-2010  录音资料鉴定规范—第1部分:录音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规范。

  4.4.6检材录像中单帧(场)画面分析的主要内容

  (1)画面反映的内容、视场、角度等情况;

  (2)图像的清晰度、反差、密度、色调等情况;

  (3)图像缺陷及成像物边缘情况;

  (4)图像直方图分布;

  (5)成像物的亮斑、阴影、光强分布关系;

  (6)成像物透视关系;

  (7)成像物景深关系;

  (8)画面不同部分的相似度。

  4.4.7检材录像中视频分析的主要内容

  (1)检材录像与其前后录像的联系;

  (2)检材录像的总体情况,如录像方式、探头数、录像内容、人物、环境等;

  (3)时间计数的连续性;

  (4)帧数与时间的关系;

  (5)运动人、物的变化连续性;

  (6)固定物体的一致性;

  (7)色温、对比度、亮度的变化情况

  (8)光线(照)的变化情况;

  (9)画面的跳跃、闪烁情况;

  (10)录像起始和结束的画面及信号情况;

  (11)多探头录像的关联性和同步性;

  (12)录像画面与声音的关联性(如口型等);

  (13)视频信号的波形和频谱分布情况;

  (14)视频信号与音频信号的波形和频谱的关联性(如是否同时出现脉冲等);

  (15)画面中光电器件缺陷导致的稳定的亮点和黑点情况;

  (16)其他与检材录像的形成陈述有关的情况。

  4.4.8发现检材录像在画面和声音的连续性上有异常的,或检材录像中出现画面突然闪烁、跳动,信号出现脉冲和丢失等现象的,或检验情况与检材录像形成陈述有矛盾的,或发现存在其他异常现象的,对上述存疑部位进行标记(可用时间计数),分析其形成原因。视需要,通过模拟实验分析、模拟现场分析等方法对检材录像进行进一步检验,分析其形成原因。

  4.5检材录像的模拟实验分析

  4.5.1通过声称的录制检材录像的设备,制作模拟实验样本。

  4.5.2模拟实验样本的制作要求

  (1)录制录像设备操作(如“录像”、“暂停”、“停止”等)产生的信号,特别是有可能导致检材录像中某一特殊现象的操作信号,及设备本底噪声信号。同一信号应录制多次,以考察其稳定性和变化情况;

  (2)视需要,改变录像设备的设置条件,考察其影响;

  (3)实验样本的录制条件应尽量与检材录像的录制条件保持一致;

  (4)对于数字录像设备,可通过录制实验样本考察其文件属性的变化规律。

  (5)按照采集检材录像的要求,将实验样本采集到计算机。

  4.5.3对检材录像与实验样本进行比较检验。可通过视觉检验、听觉检验、波形分析、频谱分析、文件属性检验等方法,比较两者的异同。

  4.5.4对检材录像的形成情况进行分析、判断,主要内容有:

  (1)检材录像是否声称的录制检材录像的设备所录制;

  (2)检材录像中出现的存疑现象和特殊信号是否声称的录制检材录像的设备所导致;

  (3)检材录像中出现的存疑现象和特殊信号是何种操作所导致;

  (4)检材录像中出现的存疑现行和特殊信号与声称的设备操作情况是否相符。

  4.6检材录像的模拟现场分析

  4.6.1模拟现场分析可通过现场调查或按照声称的检材录制条件录制样本进行分析。

  4.6.2模拟现场分析应取得委托方的配合。

  4.6.3模拟现场分析应与检材录像的形成陈述密切结合,并针对检验中存疑的现象和信号。

  4.6.4对检材录像的形成情况进行分析、判断,主要内容有:

  (1)检材录像中反映的环境与现场是否一致;

  (2)检材录像中反映的人、物透视关系、光照条件等是否可能在现场产生;

  (3)现场中的背景声和物体分布是否在检材录像中得到反映;

  (4)检材录像的形成陈述与现场调查情况是否相符。

  4.7视需要,通过其他方法对检材录像中的存疑现象和信号进行分析,如磁迹分析、模拟剪辑分析等,分析其形成原因。

  4.8综合评断

  4.8.1根据委托要求,结合案件情况及检材录像的形成陈述,对在检验过程中发现的各种现象及检验结果进行系统分析,综合判断检材录像是否经过剪辑处理,并作出相应的鉴定结论。

  4.8.2综合评断的主要内容

  (1)检材录像的原始性情况;

  (2)检材录像中画面的合理性及视频和音频的连续性、关联性情况;

  (3) 检材录像中的视频和音频是否有异常现象或特殊信号及对其形成原因的分析;

  (4)检材录像的录制设备情况;

(5)检材录像的检验结果与检材录像的形成陈述是否存在矛盾。

 

  5鉴定结论

  5.1检验发现检材录像存在异常情况,并分析为经过剪辑处理形成的,鉴定结论一般表述为:检材录像经过剪辑处理(必要时可注明存在的剪辑现象)。

  5.2检验未发现检材录像存在异常情况,,并分析不存在通过现有技术手段无法发现的剪辑痕迹的,鉴定结论一般表述为:检材录像未经过剪辑处理。

  5.3检验未发现检材录像存在异常情况或发现的异常情况能够得到合理解释,但尚不能完全排除存在根据现有技术手段难以发现的剪辑痕迹的,鉴定结论一般表述为:未发现检材录像经过剪辑处理。

  5.4检验发现检材录像存在异常情况并分析经过剪辑处理的可能性很大的,鉴定结论一般表述为:倾向认为检材录像经过剪辑处理。

  5.5检验发现检材录像存在异常情况,但异常情况基本能够得到解释,并分析经过剪辑处理的可能性很小的,鉴定结论一般表述为:倾向认为检材录像未经过剪辑处理。

  5.6检验发现检材录像存在异常情况,但无法判断其形成原因和性质的,在鉴定结论中对其部位和现象进行客观描述。

5.7根据检验结果和综合评断无法判断检材录像是否经过剪辑处理的,鉴定结论一般表述为:无法判断检材录像是否经过剪辑处理。


第2部分 录像过程分析规范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声像资料鉴定中录像过程分析的步骤和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声像资料鉴定中的录像过程分析。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SF/ZJD0300001-2010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第1部分:声像资料鉴定通用术语

  SF/ZJD0300001-2010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第2部分:声像资料鉴定通用程序

  SF/ZJD0301001-2010  录音资料鉴定规范第1部分:录音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规范

  SF/ZJD0301001-2010  录音资料鉴定规范第2部分:录音内容辩听规范

  SF/ZJD0301001-2010  录音资料鉴定规范第3部分:语音同一性鉴定规范

  SF/ZJD0304001-2010  录像资料鉴定规范第1部分:录像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规范

  SF/ZJD0304001-2010  录像资料鉴定规范第3部分:人像鉴定规范

SF/ZJD0304001-2010  录像资料鉴定规范第4部分:物像鉴定规范

 

  3录像过程分析的关键技术和基本原则

  3.1关键技术

  录像过程分析涉及到录像回放和采集、图像处理、图片制作等关键技术。

  3.1.1录像回放和采集是过程分析的基础,只有通过高质量的回放和采集才能充分再现原始的图像和录音信息。

  3.1.2运用图像处理技术可以使不清晰图像的质量得到改善,以便能进行图像细节的观察和分析。

  3.1.3运用图片制作技术可以固定某些重要的图像,直观地展示重要的过程,使鉴定结论更具有说服力。

  3.2基本原则

  3.2.1录像过程分析原则上应在采集或复制的录像上进行,不得直接对原始录像进行反复回放。

3.2.2录像过程分析必须忠实于原录像内容,不得有联想性、推断性内容。

 

  4录像过程分析的步骤和方法

  4.1准备

  4.1.1全面了解与录像过程有关的环境、人、物、事及争议的焦点等情况。

  4.1.2全面了解录像资料的有关情况,包括录制设备、录制方法、手段、技术参数及后期制作的情况等,并详细记录。视需要,可要求委托方提供录制录像资料的录像设备、播放设备或软件。

  4.1.3明确鉴定要求,并详细了解委托方及当事人各方对与需要鉴定的过程有关的场景、人、物、事等情况的陈述。

  4.2录像资料的审查

  4.2.1审查录像资料是否原始资料。如系复制的,要求委托方提供原始录像。

  4.2.2审查录像资料的防删除状态是否启动。如未启动,启动防删除状态。

  4.2.3审查录像资料的状况。如有损坏,应及时与委托方联系。

  4.2.4审查提供的录像资料的播放设备及附件是否完整。如有缺损,应及时与委托方联系。

  4.3录像资料的采集和处理

  4.3.1选用适当的放像设备或软件,进行放像采集,采集方法和要求参照SF/Z JD0304001-2010  录像资料鉴定规范第1部分:录像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规范中的有关内容。

  4.3.2如图像质量较差,无法清晰辨识的,可通过适当的图像处理系统对其进行处理。

  4.3.3如录像资料中的语音不清晰的,可通过适当的录音处理系统对其进行处理。

  4.4录像过程的分析

  通过对录像图像的动态分析、单帧画面的静态分析,同时结合对录像资料中语音的分析,对录像反映的事件过程进行仔细的辨识和综合分析。

  4.4.1录像动态过程的分析

  对一些重要的片断,可调整播放参数,采用慢速反复回放,必要时可进行逐帧图像回放进行仔细的观察和分析。录像动态过程分析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录像画面中反映出的有关环境的动态转换及相互之间的关系;

  (2)录像画面中出现的有关人物的动作、姿态的变化情况及相互关系;

  (3)录像画面中出现的有关物体的性质、所处位置、状态及其移动/变化的情况及相互关系;

  (4)录像画面中反映出的有关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以及与事件相关的环境、人、物的状态及其移动/变化的情况及相互关系。

  4.4.2录像静态过程的分析

  录像静态过程分析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单帧画面中的有关环境的状态、特点及相互之间的关系;

  (2)单帧画面中的有关人物的特征和动作、姿态的状态及相互关系;

  (3)单帧画面中的有关物体的特征和所处位置、性质、状态、数量等情况及相互关系;

  (4)对于录像过程中反复出现的有关人物,可遵循SF/Z JD0304001-2010  录像资料鉴定规范第3部分:人像鉴定规范进行同一性鉴定,确定不同场景出现的人物的相互关系;

  (5)对于录像过程中反复出现的有关物体,可遵循SF/Z JD0304001-2010  录像资料鉴定规范第4部分:物像鉴定规范进行同一性鉴定,确定不同场景出现的物体的相互关系。

  4.4.3语音分析

  (1)注意分析录像反映出的有关人物的语音内容,及其与周围环境、人物动作、正发生的事件之间的相互关系;

  (2)对于录像过程中反复出现的有关人物的语音,可遵循SF/Z JD0301001-2010  录音资料鉴定规范—第3部分:语音同一性鉴定规范进行同一性认定,确定不同场景出现的人物的相互关系。

  4.4.4录像过程的综合分析

  (1)将录像资料动态分析结果与静态分析结果相结合,对录像反映的事件过程进行综合分析;

  (2)将录像资料中出现的人、物、事及环境相结合,对录像反映的事件过程进行综合分析;

  (3)将录像资料中出现的人物与语音分析结果相结合,对录像反映的事件过程进行综合分析;

  (4)将录像过程分析与案件情况相结合,对事件过程进行综合分析。

  4.5录像图片的制作

  对录像过程中重要的图面应制作相应图片,主要采用以下方式。

  4.5.1 采用高质量的打印设备制作。

  4.5.2 采用专业的冲印设备制作。

  4.6结果整理

  4.6.1录像过程一般按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进行描述,并用时间记数标明各个过程。

  4.6.2整理的事件过程,描述要简略得当。与案件密切相关的重要过程描述要详尽,不重要的过程描述可简略。

  4.6.3对于录像资料中出现的人、物、场所、环境等问题,应与委托方沟通,了解案件所涉的人、物、场所等客观情况。如案件所涉人、物、地点等与录像资料中出现的人名、物名、地名等相同的,可采用委托方提供的情况。

  5结果表述

  5.1分析结果一般只对委托方要求鉴定的过程进行客观描述。对于无法确定的过程,应在鉴定文书中加以说明。

  5.2对于录像反映的重要过程,可用图片形式加以固定。

5.3如整理的辨识(听)内容过长,也可采用附件的形式附于鉴定文书之后。


第3部分 人像鉴定规范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声像资料鉴定中人像鉴定的步骤和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声像资料鉴定中的人像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SF/ZJD0300001-2010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第1部分:声像资料鉴定通用术语

SF/ZJD0300001-2010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第2部分:声像资料鉴定通用程序

 

  3术语和定义

  3.1人像

  人像是指声像资料中通过照相、摄像等手段记录的人体外貌形象。记录人像的客体包括人像照片和人体录像两大类。

  3.2人像照片

  人像照片是通过照相设备将人体外貌真实地记录在感光材料或其它数字记录媒介上形成的,它反映的是人体外貌瞬时的静态形象。

  3.3人体录像

  人体录像是通过录像设备将人体外貌记录在录像磁带或其它数字媒介上形成的,它反映的是人体外貌的动态形象。

  3.4人像特征

人像特征是人体外貌各部分生长特点及其运动习惯的具体征象,是人像鉴定的具体依据。人像特征分为人体外貌的解剖学特征、人体动态特征、人体特殊标记特征及人体着装、佩饰特征等。

 

  4人像特征

  4.1人体外貌的解剖学特征

  4.1.1头部形态特征

  头部是人体外貌的关键部分,在外形上分为脑颅和颜面两部分,因此头部形态特征可分为脑颅形态特征和颜面形态特征。脑颅部的骨骼(额骨、颞骨、顶骨、枕骨)决定了头的整体形态、大小、头顶的长短等;颜面部的骨骼(颧骨、鼻骨、上颌骨、下颌骨)决定了脸部的具体形状和比例。在检验侧面人像时,应注意枕骨的凹凸程度和颜面侧面轮廓形态。在检验正面人像时,既要注意分析颜面的整体形态,又要注意分析发际线、颧部、面颊及下颌各部分的具体形态。

  4.1.2五官形态特征

  (1)眼:由眼眶、眼睑、眼球三部分组成。眼眶决定了眼的大小,上眼睑、下眼睑及眼裂决定了眼开闭时的形态,眼球有突出、凹陷等情况。根据眼睑缘形态,眼可分为直线型、三角型、圆型等类型,各类型中眼有大、中、小,眼角有上翘、下翘、水平,眼皮有单层、双层、多层等形态。

  (2)眉:起自眼眶上缘内角延至外角,内端称眉头,外端称眉梢。眉分上列眉、下列眉,上列眉覆盖下列眉,两列眉相交成眉尖,形成眉的浓密处。眉的主要特征表现在眉的走向、浓淡、疏密、长短,以及眉尖、眉稍的具体形态等。

  (3)耳:主要由耳轮、对耳轮、耳屏、对耳屏、耳垂构成。其主要特征表现在耳的外部轮廓形态、大小、外张情况,及耳轮、对耳轮、耳屏、对耳屏、耳垂的具体形态、宽窄、厚薄,以及两耳的相对位置等。

  (4)口:主要由上唇、下唇、牙齿组成。其特征主要表现在口的闭合形态、大小,上唇、下唇的具体形态、厚薄程度,口角的走向,口裂线的形态,以及牙齿的形态、大小、排列状况、突出程度等。

  (5)鼻:主要有鼻脊、鼻翼、鼻孔组成。其主要特征表现在鼻的外部轮廓形态、大小、高低,鼻梁的宽窄、曲直、隆起状况,鼻尖的形态、大小、突起程度,鼻孔的形态、大小、仰俯情况,及鼻翼的形态、大小等。

  4.1.3五官配置关系特征

  五官的配置关系是指眼、眉、耳、口、鼻在颜面上的相对位置及相互间的比例关系,包括五官的位置关系和五官的比例关系。

  (1)五官的位置关系指五官在颜面上的排列情况。检验时应特别注意眉、眼、耳对称关系,及眉眼、鼻、口等相邻器官的排列关系等。

  (2)五官的比例关系是指颜面上五官间的大小、长短、宽窄的比例关系。检验时应特别注意眉、眼、鼻、口与颜面的横向比例关系,及前额、眉、眼、鼻长、耳长、下颌与颜面的纵向比例关系等。

  4.1.4胡须特征

  胡须特征主要指胡须的生长方向、长短、浓淡、疏密、粗细等特点。

  4.1.5皱纹特征

  皱纹特征主要是指皱纹的生长部位、走向、长短、深浅、粗细、条数及排列等情况。

  4.2人体动态特征

  人体动态特征是指人体通过颈部与腰部、肩关节与髋关节等运动形成的人体各种习惯性的动作,以及人体颜面在面部肌肉作用下形成的丰富多彩的表情特征,它包括颜面动态特征和头部、四肢、腰部习惯性的体态特征。

  4.2.1颜面动态特征

  颜面动态特征即颜面的表情特征,指拍摄对象在被拍摄时习惯性的表情特点,如微笑、抿嘴、蹙眉、忧郁等。

  4.2.2体态特征

  体态特征是指人体在拍摄时头部、四肢、腰部习惯性的姿态。检验时应特别注意头部和四肢的姿态及运动时的特点。头部姿态应注意头部的仰俯、右倾、左倾等情况;上肢姿态应注意两臂习惯性的伸屈动作,手腕、手指习惯性的造型,及运动时的手势特征等。下肢姿态应注意拍摄时习惯性的立、站、坐、蹲的姿态,及运动时的步态特征等。

  4.3人体特殊标记特征

  人体外貌的特殊标记特征是由人体生理、病理及损伤等原因形成的人体解剖学特征异常和运动功能异常特征。包括颜面特殊标记,如瘤、痣、斑、麻、斜眼、歪嘴、兔唇等;人体其他部位的特殊标记,如缺指、多指、跛脚、驼背、曲臂等先天性的畸形或残缺;以及人体因外伤、疾病或人为性质形成的纹身、疤痕、残疾等。

  4.4人体着装、佩饰特征

指拍摄对象的穿着习惯和常用佩带、装饰物等,如拍摄对象常穿的服装,常佩带的手表、戒指、手镯、手链、耳环、项链等物品。

 

  5人像鉴定的步骤和方法

  人像鉴定是运用同一认定的原理和方法,因而和其他物证同一认定的方法一样,也包括分别检验、比较检验和综合评断三个基本步骤。

  5.1分别检验

  5.1.1对检材人像照片的审查

  全面了解检材人像照片/录像的拍摄条件及后期制作过程、拍摄对象情况,以及有关案件情况。

  5.1.2样本的收集

  (1)检材是人像照片时,应尽可能收集在拍摄时间、条件、构图等方面与检材照片相近的样本照片,同时应注意收集这些样本照片的原始底片或数字图像;

  (2)检材是人体录像时,注意收集录有被鉴定人的录像资料,以便利用丰富多彩的人体动态特征;

  (3)需要时,应拍摄实验样本,通过控制拍摄条件及让被鉴定人变换姿态等方式,拍摄与检材人像条件一致或相近的样本。

  5.1.3检材人像和样本人像的处理和制作

  (1)对于模糊不清的样本人像,可通过图像处理技术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的图像制作成人像图片/录像片段。

  (2)将检材人像和样本人像复制或截图后,制成检材人像图片和样本人像图片,供比较检验使用。制作时,应按等瞳距或相等的任意两侧量点间距作基准,将检材人像与样本人像制作成等大。

  (3)当检材为录像时,尽可能截取不同角度的人像图片,以便能反映出更多的人像特征。

  (4)对于录像反映出的动态特征,应分别截取检材录像与样本录像上反映出人体动态特征的片断或图片,供比较检验使用。

  5.1.4人像特征的选取

  人像特征是人像鉴定的具体依据,特征的选取应遵循以下原则:

  (1)人像特征包括整体特征、局部特征和细节特征,特征价值有高有低。一般来说,整体特征出现率高,价值较低,如脸形特征等;局部特征和细节特征出现率低,价值较高,如特殊标记特征等。

  (2)在选取人像特征时,应以检材人像为主,遵循先整体、后局部、再细节的原则,注意选取特征价值高的局部和细节特征。

  (3)在选取人像特征时,应特别注意选择人像的特殊标记特征,如瘤、痣、斑、麻、斜眼、歪嘴、兔唇、缺指、多指、跛脚、驼背、曲臂等,以及人体因外伤、疾病或人为性质形成的纹身、疤痕、残疾等。

  (4)在选取人像特征时,还应尽量利用那些习惯性的动态特征和特殊的个人着装、佩饰特征。

  5.2比较检验

  比较检验的任务是将分别检验中选取的人像特征进行比对,找出检材人像与样本人像的特征符合点和差异点。比较检验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5.2.1特征标示法

  将检材与样本人像特征逐一直接进行比对,并标示出特征的符合点和差异点。通常用红色标识符合特征,蓝色标识差异特征。

  5.2.2测量比较法

  即在检材和样本人像上选取若干共同的测量点,然后选用适当的测量工具进行测量,比较各测量点之间的数值及比例关系,也可比较各连接线交叉组合成的几何形态及交叉角度等。

  5.2.3拼接比较法

  用等大的检材人像和样本人像图片,选取两个相同的测量点连线,再沿连接线将对应的检材人像和样本人像进行接合,观察其吻合程度。另外,也可在投影比对仪等专门仪器上进行拼接比对。

  5.2.4定位比较法

  选用带网线的透明胶片或玻璃片覆盖于检材人像和样本人像之上,确定各人像特征的位置、大小、相互间比例关系等。

  5.2.5重叠比较法

  先将检材人像和样本人像制成等大的负片,然后用两负片进行透光重叠比较,或将两负片重叠曝光再制成正片,观察其吻合程度。另外,也可在投影比对仪等专门仪器上进行重叠比对。

  5.2.6计算机图像比对法

  人像的比较检验也可借助计算机,选用适当的图像软件,将检材人像和样本人像进行拼接、重叠、定位、测量等综合的比对分析。

  5.3综合评断

  综合评断是人像鉴定的关键步骤,是对比较检验中发现的检材人像与样本人像的特征符合点和差异点作出客观的评断和合理的解释,并根据人像特征符合点或差异点总和的价值作出相应的鉴定结论。

  5.3.1对人像特征差异点的分析和评价

对人像特征差异点的分析应充分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1)人体自然发育生长引起的人像特征的变化;

  (2)人体伤病引起的人像特征的变化;

  (3)化妆、整容等引起的人像特征的变化;

  (4)死亡引起的人像特征的变化;

  (5)拍摄条件、拍摄对象的姿态变化引起的人像特征的变化;

  (6)照片/录像后期加工处理引起的变化。

  5.3.2对人像特征符合点的分析和评价

  对人像特征符合点的分析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一般情况下,出现率低的局部特征、五官细节特征,特殊标记特征,以及习惯性的动态特征,其特征价值较高,是同一认定的主要依据;

  (2)对每一个符合特征,不能仅从外部形态去分析,还必须从其具体的走向、大小、高低、长短等细节特征,结合其对称的部分或相关联的部分综合分析,尽量提高每一特征的使用价值;

  (3)应特别注意人像的特殊标记特征的符合情况,如瘤、痣、斑、麻、斜眼、歪嘴、兔唇、缺指、多指、跛脚、驼背、曲臂等,以及人体因外伤、疾病或人为原因形成的纹身、疤痕、残疾等;

  (4)应特别注意个人特殊的着装、佩饰特征的符合情况。

  5.3.3对人像特征符合点和差异点的综合评断

根据对检材人像与样本人像的特征符合点和差异点的分析和评价结果,综合评断检材人像与样本人像的特征符合点和特征差异点的总体价值,最终作出相应的鉴定结论。

 

  6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标准

  在人像鉴定实践中,由于存在检材或样本所反映出的人像特征的数量或质量等客观原因,其特征的总体价值尚不能充分反映出同一人或不同人的外貌特点。在此种情况下,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鉴定人可依据人像特征反映的客观情况,运用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积累的实践经验,对反映出的人像特征进行综合评断,作出非确定性结论(即推断性结论)。根据人像鉴定司法实践的需求,鉴定结论分为确定性、非确定性和无法判断三类五种,即:肯定同一、否定同一;倾向肯定同一、倾向否定同一;无法作出结论。

  6.1确定性结论

  6.1.1肯定同一

  (1)检材人像与样本人像存在足够数量的符合特征,且符合特征的价值充分反映了同一人的外貌特点;

  (2)检材人像与样本人像没有本质的差异特征;

  (3)检材人像与样本人像的差异或变化特征能得到合理的解释。

  6.1.2否定同一

  (1)检材人像与样本人像存在足够数量的差异特征,且差异特征的价值充分反映了不同人的外貌特点;

  (2)检材人像与样本人像没有本质的符合特征;

  (3)检材人像与样本人像的符合或相似特征能得到合理的解释。

  6.2非确定性结论

  6.2.1倾向肯定同一

  (1)检材人像与样本人像存在较多的符合特征,且符合特征的价值基本反映了同一人的外貌特点;

(2)检材人像与样本人像没有本质的差异特;

(3)检材人像与样本人像的差异或变化特征能得到较合理的解释。

  6.2.2倾向否定同

  (1)检材人像与样本人像存在较多的差异特征,且差异特征的价值基本反映了不同人的外貌特点;

  (2)检材人像与样本人像没有本质的符合特征;

  (3)检材人像与样本人像的符合或相似特征能得到较合理的解释。

  6.3无法判断是否同一

  (1) 检材人像不具备鉴定条件;

  (2) 样本人像不具备比对条件;

(3)根据检材人像和样本人像的具体情况,经综合评断既不能作出确定性结论,也不能作出非确定性结论。

 

  7鉴定结论的表述

  7.1鉴定结论的表述应准确全面,且简明扼要。

  7.2如样本所拍摄的对象是明确的,鉴定结论表述为“检材人像……是或不是(或非确定性)某人的人像”。

7.3如样本所拍摄的对象不明确的,鉴定结论表述为“检材人像……与样本人像是或不是(或非确定性)同一人的人像”。


第4部分 物像鉴定规范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声像资料鉴定中物像鉴定的步骤和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声像资料鉴定中的物像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SF/ZJD0300001-2010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第1部分:声像资料鉴定通用术语

SF/ZJD0300001-2010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第2部分:声像资料鉴定通用程序

 

  3术语和定义

  3.1物像

  特指声像资料中通过照相、摄像等手段记录的物体的外部形象。记录物体外部形象的客体包括物体照片和物体录像两大类。

  3.2物体照片

  物体照片是通过照相设备将物体外部形态记录在感光材料或其它数字记录媒介上形成的,它反映的是物体瞬时的静态形象。

  3.3物体录像

  物体录像是通过录像设备将物体外部形象记录在录像磁带或其它数字媒介上形成的,它反映的是物体在一段时间内的动态形象或(多角度的)静态形象。

  3.4物像特征

  物像特征是物体的构成特点及外部形态的具体征象,是物像同一性鉴定的具体依据。物像特征可分为物体结构特征、物体功能性特征、物体形态特征、物体表面分布特征以及物体特殊标记特征等。

  4物像特征

  4.1物体结构特征

  指构成物体的基本元素及其排列组合关系,如构成物体基本元素的各部分大小、长短、厚薄、宽窄,及其排列组合和比例关系。物体结构特征可分为整体结构特征和局部结构特征。

  4.2物体功能性特征

  指构成物体基本元素的各部分的功能性特点及其组合后形成的整体功能性特点。

  4.3物体形态特征

  指构成物体基本元素的各部分的造型,及其组合后形成的整体状态。物体形态特征可分为整体形态特征、局部形态特征和细微形态特征。

  4.4物体表面分布特征

  指构成物体各部分表面具体的色泽、纹理分布、图文、符号等特点。

  4.5物体特殊标记特征

指物体在制作或使用过程中,在其表面形成的特殊记号、标记、残缺、破损及各种污染痕迹等。

 

  5物像鉴定的步骤和方法

  物像鉴定是运用同一认定的原理和方法,因而和其他物证同一认定的方法一样,也包括分别检验、比较检验和综合评断三个基本步骤。

  5.1分别检验

  5.1.1对检材照片/录像的审查

  全面了解检材照片/录像的拍摄条件及后期制作过程,以及拍摄物体的有关情况。

  5.1.2样本物像的收集

  (1)尽可能收集拍摄时间、条件、构图等方面与检材物像一致或相近的样本图片,同时注意收集这些样本的原始底片或数字图像。

  (2)如样本系实物的,通过控制拍摄条件和变换物体位置,拍摄与检材物像条件一致的样本物像。

  5.1.3检材物像和样本物像的处理和制作

  (1)对于模糊的样本图片或录像资料,通过图像处理技术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的图像制作成图片。

  (2)将检材物像和样本物像复制或截图后,制成检材物像图片和样本物像图片,供比较检验使用。制作时,应将检材物像与样本物像制作成等大物像。

  (3)当检材为录像时,尽可能截取不同角度的物像图片,以便能反映出物像特征。

  5.1.4选择具有鉴定价值的物像特征

  物像特征是物像同一性鉴定的具体依据,特征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1)物像特征包括整体特征、局部特征和细节特征,特征价值有高有低。一般来说,整体特征出现率高,价值较低,如物体结构特征等;局部特征和细节特征出现率低,价值较高,如物体特殊标记特征、物体表面分布特征及特殊形状特征等。

  (2)在选择物像特征时,应以检材物像为主,遵循先整体、后局部、再细节的原则,注意选取特征价值高的局部和细节特征。

  (3)在选择物像特征时,应特别注意选择物体在制作或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特殊记号、标记、残缺、破损及各种污染痕迹等特殊标记特征。

  5.2比较检验

  比较检验的任务是将分别检验中选择的物像特征进行比对,找出检材物像与样本物像的特征符合点和差异点。物像特征的比较检验常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5.2.1特征标示法

  即将检材与样本物像特征逐一直接进行比对,并标示出两者的符合点和差异点。通常用红色标识符合特征,蓝色标识差异特征。

  5.2.2测量比较法

  即在检材物像和样本物像上选取若干共同的测量点,然后选用适当的测量工具进行测量,比较各测量点之间的数值及比例关系,也可比较各连接线交叉组合成的几何形态及交叉角度。

  5.2.3拼接比较法

  用等大的检材物像和样本物像,选取两个相同的测量点连成线,再沿连接线将对应的检材物像和样本物像进行接合,观察其吻合程度,也可在投影比对仪等专门仪器上进行拼接比对。

  5.2.4定位比较法

  是用带网线的透明胶片或玻璃片覆盖于检材物像和样本物像之上,较精确地确定各物像特征的位置、大小、相互间组合和比例关系。

  5.2.5重叠比较法

  先将检材物像和样本物像制成等大的负片,然后用两负片进行透光重叠比较,或将两负片重叠曝光再制成正片,观察其吻合程度,也可在投影比对仪等专门仪器上进行重叠比对。

  5.2.6计算机图像比对法

  物像的比较检验也可借助计算机,应用特定的图像软件,进行拼接、重叠、定位、测量等综合的对比分析。

  5.3综合评断

  综合评断是物像鉴定的关键步骤,是对比较检验中发现的检材物像与样本物像的特征符合点和差异点作出客观的评断和合理的解释,并根据物像特征符合点或差异点总和的价值作出相应的鉴定结论。

  5.3.1对物像特征差异点的分析和评价

  对物像差异特征的分析应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1)拍摄条件的不同引起的变化;

  (2)拍摄对象的状态不同引起的变化;

  (3)图片后期加工过程中引起的变化;

  (4)物体在留存过程中由于环境等因素引起的自然变化;

  (5)物体在使用、保存过程中由于认为的因素引起的变化。

  5.3.2对物像特征符合点的分析和评价

  对物像特征符合点的分析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一般情况下,某些局部形态和特殊形态特征、细微的表面分布特征,以及物体在制作和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特殊标记特征,其特征价值较高,是同一认定的主要依据;

  (2)应特别注意物体在制作或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特殊记号、标记、残缺、破损及各种污染痕迹等特征的符合情况,这些特征具有很强的特异性,在物像同一性鉴定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3)对每一个符合特征,不能仅从外部形态去分析,还必须从其具体的走向、大小、高低、长短等细节特征,结合其对称的部分或相关联的部分综合分析,尽量提高每一特征的使用价值。

  5.3.3对物像特征符合点和差异点的综合评断

根据对检材物像与样本物像的特征符合点和差异点的分析和评价结果,综合评断检材物像与样本物像的特征符合和特征差异的总体价值,并最终作出相应的鉴定结论。

 

  6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标准

  在物像鉴定实践中,由于存在检材或样本所反映出物像特征的数量或质量等客观原因,其特征价值尚不能充分反映出同一物体或不同物体的特点。在此种情况下,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鉴定人可依据物像特征反映的客观情况,运用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积累的实践经验,对反映出的物像特征进行综合评断,作出非确定性结论(即推断性结论)。根据物象鉴定司法实践需求,物像鉴定的鉴定结论分为确定性、非确定性和无法判断三类五种,即:肯定同一、否定同一;倾向肯定同一、倾向否定同一;无法作出结论。

  6.1确定性结论

  6.1.1肯定同一

  (1)检材物像与样本物像存在足够数量的符合特征,且符合特征的价值充分反映了同一物体的外形特点;

  (2)检材物像与样本物像没有本质的差异特征;

  (3)检材物像与样本物像的差异或变化特征能得到合理的解释。

  6.1.2否定同一

  (1)检材物像与样本物像存在足够数量的差异特征,且差异特征的价值充分反映了不同物体的外形特点;

  (2)检材物像与样本物像没有本质的符合特征;

  (3)检材物像与样本物像的符合或相似特征能得到合理的解释。

  6.2非确定性结论

  6.2.1倾向肯定同一

  (1)检材物像与样本物像存在较多的符合特征,且符合特征的价值基本反映了同一物体的外形特点;

  (2)检材物像与样本物像没有本质的差异特征;

  (3)检材物像与样本物像的差异或变化特征能得到较合理的解释。

  6.2.2倾向否定同一

  (1)检材物像与样本物像存在较多的差异特征,且差异特征的价值基本反映了不同物体的外形特点;

  (2)检材物像与样本物像没有本质的符合特征;

  (3)检材物像与样本物像的符合或相似特征能得到较合理的解释。

  6.3无法做出结论

  6.3.1检材物像不具备鉴定条件;

  6.3.2样本物像不具备比对条件;

  6.3.3根据检材物像与样本物像的具体情况,经综合评断既不能作出确定性结论,也不能作出非确定性结论。

  7鉴定结论的表述

  7.1鉴定结论的表述应准确全面,且简明扼要。

  7.2如样本所拍摄的对象是明确的,鉴定结论表述为“检材物像……是或不是(或非确定性)某一物体的物像。”

7.3如样本所拍摄的对象不明确的,鉴定结论表述为“检材物像……与样本物像是或不是(或非确定性)同一物体的物像。”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专注于司法鉴定业务。2001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具有丰富的法律理论和实践经验,尤其对刑事鉴定、伤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痕迹物证鉴定、建设工程鉴定、消防鉴定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积累了大量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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