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20080301)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1-04-01
相关推荐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0424)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0516)

3、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20101207)

4、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20140306)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20180330)

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2008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07年10月29日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1 范  围

2 术语和定义

3 枪支致伤力的判据

1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阈值。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指以火药、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口径通常小于20mm的各类身管射击武器致伤力作用能量阈值的判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枪 gun

以火药、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口径通常小于20mm的各类身管射击武器。

2.2 枪管 barrel

亦称身管。指以一定的方向和速度射出弹丸的管状零件。枪管内可以有膛线(即线膛枪管)或没有膛线(即滑膛枪管)。

2.3 弹丸 bullet ofcartridge

从枪膛内发射的各种金属或其他物质弹丸。

2.4 比动能 specifickinetic energy

弹丸所具有的动能与其最大横截面积之比值

2.5 枪支致伤力 lethalityof firearms

枪支发射的弹丸对有生目标的致伤作用能力。本标准所指的致伤力,是指根据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的相关条款所认定的轻、重伤的致伤作用能力。

2.6 枪口比动能 specifickinetic energy at muzzle

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发射弹丸距枪口50cm处的比动能,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发射弹丸距枪口30cm处的比动能。


3枪支致伤力的判据

3.1制式枪支、适配制式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曾经发射非制式子弹致人伤亡的非制式枪支直接认定为具有致伤力。

3.2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e0≥l.8J/cm2,计算公式如下:

e0≥E0/A

E0=1/2mv02

A=1/4πd2

式中:

E0——枪弹弹丸枪口动能,单位为焦(J);

m——枪弹弹丸质量,单位为千克(kg);

v0——枪弹弹丸枪口速度,单位为米每秒(m/s);

e0——枪弹弹丸枪口比动能,单位为焦每平方厘米(J/cm2);

A——枪弹弹丸最大横截面积,即弹丸在枪管内运动时速度的垂直方向上的最大面积,单位为平方厘米(cm2);

d——枪弹弹丸最大直径,单位为厘米(cm)。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工学、法学学士学位。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工作经验、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8

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郑重推荐

睿法在线,精英律师团队打造,倡导并推行律师执业标准化、规范化,并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睿法在线

更多内容,敬请关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