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划分工作指导意见(20190215)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1-04-01
相关推荐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1227)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0827))

3、教师资格条例(19951212)

4、《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0923)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20190109)

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20181107)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划分工作指导意见(20190215)

大教发[2019]8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小学、初中(以下简称“中小学”)学区划分工作,进一步增强中小学学区划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划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充分认识学区划分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以及人口政策变化,人民群众对接受优质教育的需求日益增长,科学、合理地划分中小学学区,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基本均等的教育资源,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与稳定,是促进教育公平的必然要求。我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以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进一步提高对中小学学区划分工作重要性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原则,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切实做好中小学学区划分工作。


学区划分基本原则

1.坚持保障基本的原则。要依据《辽宁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科学核定学校办学规模,在学校办学能力范围内划定学区,满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基本的教育教学需要。

2.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为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学区。在一所学校现有办学规模不能满足就近划片居住区域内学生入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选择另一所学校划定学区。

3.坚持科学划分的原则。要综合考虑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社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历史原因等因素科学划定学区。学区划分应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原则上不应跨越行政区界划分学区,确需跨越区界招生的,由相关区协商划分。新建的住宅项目在就近学校生源已达到完全饱和的情况下,可以划入相对就近其他学校的学区。当学校异地重建后,应按照学校新的办学地址重新划分学区。高校附属学校应以招收本单位教职工子女入学为主,在学位有空余时,可以采用科学公平的方式在其行政区域内接收一部分周边学生入学。

4.坚持相对稳定的原则。学区确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因学校布局调整、城区改造、新建住宅项目等因素导致生源发生变化的,可以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对学区进行适当调整。

5.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要顺应群众期盼,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公平划定学区。在学区划分的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环节中,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学区划分政务公开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学区划分工作程序

中小学学区划分工作在各区市县(先导区)(以下简称“各地区”)政府(管委会)领导下,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每年要面向社会公布本区域内中小学学区划分方案。对于已建成住宅项目和新建住宅项目学区划分工作程序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

(一)已建成住宅项目学区划分

1.生源调查。各中小学要按照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通过生源调查摸清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新生入学底数,并上报地区教育行政部门。

2.制定方案。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中小学上报的生源调查情况、学校办学规模、新增或减少的学校和住宅项目建设项目等情况,经过充分研究,制定辖区内中小学学区划分方案。

3.征求意见。各地区的中小学学区划分方案形成后,对于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的学区调整,相关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依照法定程序广泛听取学校、社区居委会、辖区居民代表等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完善学区划分方案。

4.报请批准。经过研究论证,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完善后的中小学学区划分方案报请当地政府(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实施。

5.方案公示。中小学学区划分方案确定后,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标注学校学区的街道、路段、住宅区、门牌号等信息及咨询电话,通过当地政府网站、街道社区公告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示。中小学学区划分结果公示应于每年5月20日之前完成。

(二)新建住宅项目学区划分

1.会商研究。涉及新建住宅项目,在项目选址论证阶段,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中小学布局专项规划会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研究该区域的教育配套问题。

2.申请学区。新建住宅项目在交付使用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及时到项目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划分学区。

3.出具意见。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新建住宅项目学区划分意见报当地政府(管委会),经当地政府(管委会)批准同意后,及时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学区划分意见函。

4.结果公示。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新建住宅项目的学区划分意见在当地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有关要求

1.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和中小学建设标准编制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并按照国家、省定标准,依法落实标准化学校建设,新建或改扩建配套学校,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满足学生就近入学需要。

2.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中小学学区划分工作实施细则,细化学区划分的原则、标准、程序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学区划分工作。对于学位有空余的学校,要适当扩大学区划定范围,确保各学区之间的教育资源大致均衡。对于学位紧张的学校,要加强招生入学管理,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积极探索学位认定的细化条件,防止“学区房”频繁交易造成学校学位供给不足。学区划分调整时,要审慎论证,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做好学生家长工作。

3.各中小学校要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等机构配合,做好生源调查、学区公示等有关工作。

4.开发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学区划分,并如实公布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学区划分意见,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附则

1.本意见适用于大连市各区市县、先导区城镇公办小学、初中的学区划分工作。

2.本意见所称“住宅项目”,原则上指《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用途为“住宅”性质的房屋。“住宅项目”以外的公寓类房屋,由各地区根据公寓居住属性及学校接纳能力等实际情况,划分学区或调配安排学生就学。

3.本意见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原《关于大连市内四区中小学学区划分的意见》(大教〔2005〕46号)《关于做好小学初中学区划分和公示工作的通知》(大教〔2007〕45号)《关于大连市区小学初中学区划分工作的意见》(大教〔2009〕79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教育局

2019年2月15日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工学、法学学士学位。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工作经验、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8

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郑重推荐

睿法在线,精英律师团队打造,倡导并推行律师执业标准化、规范化,并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睿法在线

更多内容,敬请关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