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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体接触的消费产品用涂料中特定有害元素限量GB/T23994-2009(20100201)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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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体接触的消费产品用涂料中特定有害元素限量GB/T23994-2009(20100201)

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2009年6月2日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实施。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海油常州涂料化工研究院恒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金鱼涂料集团石家庄油漆厂、泉州市信和涂料有限公司、常州市苏磊涂料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宁杨忠锋、罗启涛栾冬梅、李跃武、韦素琴。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与人体接触的消费产品用涂料中特定有害元素限量的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与人体接触的消费产品所使用的各种涂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250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T3186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取样

GB/T668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668GB/T9750涂料产品包装标志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消费产品 consumer product

消费者在固定或临时住所内外、居住区、学校、医院、运动场、娱乐场所及其他场合内使用或享用的物品或其部件。

3.2 与人体接触的消费产品consumer product contacting with human body

消费者在使用或享用消费产品时,通过裸露的皮肤以及身体的其他部位能直接预支接触的产品。

3.3与人体接触的消费产品用涂料coatings for consumer produc contaching with human body


4产品分类

本标准按涂料所涂覆的消费产品的用途分为A类涂料和B类涂料。

A类涂料:直接与食品接触的消费产品用涂料。如直接与食品接触的包装容器(包括瓶、罐、袋纸张输送管道贮存池、贮存罐槽车等)内壁饮水舱内壁、炊具、餐具等消费产品用涂料。

B类涂料:其他能与人体直接接触的消费产品用涂料。如家、文具、运动器械医疗器械、佩带的饰品、室内家用电器、手机和数码产品、自行车、摩托车、载客用交通工具的内饰件等消费产品用涂料。


5要求

产品中特定有害元素限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6试验方法

6.1 取样

产品取样应按GB/T3186的规定进行。

6.2 检验方法

可溶性元素的测定按本标准中附录A的规定进行铅含量的测定按本标准中附录B的规定进行。


7检验规则

7.1 本标准所列的全部要求均为型式检验项目。

7.1.1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7.1.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随时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最初定型时;

——产品异地生产时;

——生产配方、工艺、关键原材料来源及产品施工配比有较大改变时;

——停产三个月后又恢复生产时。

7.2 检验结果的判定

7.2.1 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1250中修约值比较法进行。当修约后检验结果为0时,结果以一位有效数字报出。

7.2.2 所有项目的检验结果均达到本标准的要求时,产品为符合本标准要求。


8包装标志

产品包装标志除应符合GB/T9750的规定外按本标准检验合格的产品可在包装标志上明示。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可溶性元素含量的测定

A.1 原理

用0.07mol/L盐酸溶液处理干燥后的涂膜,采用检出限适当的分析仪器定量测试试验溶液中可溶性元素的含量。

A.2 试剂

分析测试中仅使用确认为分析纯的试剂,所用水符合GB/T6682中三级水的要求。

A.2.1盐酸:约为37%(质量分数),密度约为1.18g/mL。

A.2.2 盐酸溶液:0.07mol/L。

A.2.3 盐酸溶液:约为2mol/L。

A.2.4 硝酸溶液:1:1(体积比)。

A.2.5 锑、砷钡、镉、铬铅、汞、硒标准贮备溶液:浓度为100mol/L或1000mol/L。

A.3 仪器和设备

普通实验室仪器设备以及下列一些仪器设备。

A.3.1 检出限适当(见A.6)的分析仪器:如原子吸收光谱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院子发射光谱仪等。

A.3.2 粉碎设备:粉碎机,剪刀等。

A.3.3 不锈钢金属筛:孔径0.5mm。

A.3.4 天平:精度0.1mg。

A.3.5 加热搅拌装置:该装置应能恒温在(37士2)℃并连续自动搅拌,搅拌子外层应为聚四氟乙烯或玻璃。也可使用能恒温在(37±2)℃的振荡水浴锅。

A.3.6 酸度计:精度为士0.2pH单位。

A.3.7 滤膜(适用于水溶液):孔径0.45m。

A.3.8 容量瓶:25mL、50mL、100mL等。

A.3.9 移液管:1mL、2mL、5mL、10mL、25mL、50mL等。

A.3.10 系列化学容器:总容量为盐酸溶液(A.2.2)提取剂体积的1.6倍~5.0倍

A.3.11 玻璃板或聚四氟乙烯板。

所有的玻璃器皿、样品容器搅拌子、玻璃板或聚四氟乙烯板等在使用前都需用硝酸溶液(A.2.4)浸泡24h,然后用水清洗并干燥。

A.4 试验步骤

A.4.1 涂膜的制备

将待测样品搅拌均匀。按产品明示的施工配比(稀释剂无须加入)制备混合试样,搅拌均匀后,在玻璃板或聚四氟乙烯板(A.3.11)上制备厚度适宜的涂膜。在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干燥条件下,待涂膜完全干燥(自干漆若烘干,温度不得超过(60士2)℃)后,取下涂膜,在室温下用粉碎设备(A.3.2)将其粉碎,并用不锈钢金属筛(A.3.3)过筛后待处理。

注1:对不能被粉碎的涂膜(如弹性或塑性涂膜),可用干净的剪刀(A.3.2)将涂膜尽可能剪碎,无须过筛直接进行样品处理。

注2:粉末状样品,直接进行样品处理。

A.4.2 样品处理

对制备的试样进行二次平行测试。

使用合适的化学容器(A.3.10),用合适的移液管(A.3.9)将相当于测试试样质量50倍温度为(37±2)℃的盐酸溶液(A.2.2)与测试试样混合。在搅拌装置(A.3.5)上搅拌1min后,用酸度计(A.3.6)测其酸度。如果pH值>1.5,一边搅拌混合液,一边逐滴加入盐酸溶液(A.2.3)[如果测试试样含有大量碳酸盐类碱性化合物,可采用逐滴加入盐酸(A.2.1)]调节pH值在1.0~1.5之间。将混合物避光再在(37士2)℃下连续搅拌1h,然后在(37±2)℃下放置1h,接着立即用滤膜(A.3.7)过滤。过滤后的滤液应避光保存并应在24h内完成元素分析测试。若滤液在进行元素分析测试前的保存时间超过24h,应使用盐酸(A.21)加以稳定,使保存的溶液浓度c(HCL)约为1mol/L。

注:在整个提取期间,应调节搅拌器的速度,以保持试样始终处于悬浮状态同时应尽量避免溅出。

A.4.3 测试

A.4.2制备的试验溶液采用检出限适当(见A.6)的分析仪器(A.3.1)测定可溶性有害元素的含量。

使用任一种分析仪器进行测定时,分析者都应按照仪器说明书或操作手册的规定对其进行操作和

测试,并在试验报告中注明采用的分析仪器。

A.5 结果的计算

A.5.1 按式(A.1)分别计算试样中各种可溶性元素的含量:

—试样中可溶性元素的含量,单位为毫克每千克(mg/kg);

—试验溶液的测定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0—空白溶液(A.2.2)的测定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V—试验溶液的定容体积,单位为毫升(mL);

F—试验溶液的稀释倍数;

m—试样质量,单位为克(g)

A.5.2 结果的校正

由于本测试方法精确度的原因,在考虑实验室之间测试结果时,需经校正得出最终的分析结果。即式(A.1)中的计算结果应减去该结果乘以表A.1中相应元素的分析校正系数的值,作为该元素最终的分析结果报出。

A.6 测试方法的检出限

按上述分析方法测定可溶性元素的含量,其检出限不应大于该元素限量的十分之一。分析测试方法的检出限一般被认为是空白样测试值标准偏差的3倍。上述空白样测试值由实验室测定。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铅含量的测定

B.1 原理

干燥后的涂膜,采用适宜的方法除去所有的有机物质,然后采用合适的分析仪器测定试验溶液中的铅含量。

B.2 试剂

分析测试中仅使用确认为分析纯的试剂,所用水符合GB/T6682三级水的要求。

B.2.1 硝酸:约为65%(质量分数),密度约为1.40g/mL,不应使用已经变黄的硝酸。

B.2.2 过氧化氢:约为30%(质量分数),密度约为1.10g/mL。

B.2.3 碳酸镁。

B.2.4 硝酸溶液:1:1(体积比)。

B.2.5 硝酸溶液:2:98(体积比)。

B.2.6 铅标准贮备溶液:浓度为100mg/L或1000mg/L。

B.3 仪器和设备

普通实验室仪器设备以及下列一些仪器设备。

B.3.1 合适的分析仪器:如火焰原子吸收光谱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仪等。

B.3.2 粉碎设备:粉碎机,剪刀或其他合适的粉碎设备。

B.3.3 电热板:温度可控。

B.3.4 马弗炉:温度能控制在(475±25)℃。

B.3.5 微波消解仪.

B.3.6 天平:精度0.1mg.

B.3.7 坩埚;50mL。

B.3.8 烧杯:50mL。

B.3.10 容量瓶:50mL、100mL等。

B.3.11 移液管:1mL、2mL、5mL、10mL、25mL等。

B.3.12 玻璃板或聚四氟乙烯板.

所有的玻璃器皿、样品容器、玻璃板或聚四氟乙烯板等在使用前都需用硝酸溶液(B.2.4)浸泡24h,然后用水彻底清洗并干燥。

B.4 试验步骤

B.4.1 涂膜的制备

将待测样品搅拌均匀。按产品明示的施工配比(稀释剂无须加入)制备混合试样,搅拌均匀后,在玻璃板或聚四氟乙烯板(B.3.12)上制备厚度适宜的涂膜。在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干燥条件下,待涂膜完全干燥[自干漆若烘干,温度不得超过(60士2)℃]后,取下涂膜,在室温下用粉碎设备(B.3.2)将其粉碎,使涂膜的尺寸小于5mm。

注1:对不能被粉碎的涂膜(如弹性或塑性涂膜),可用干净的剪刀或合适的粉碎设备(B.3.2)将涂膜剪碎,使涂膜的尺寸小于5mm。

注2:粉末状样品,直接进行样品处理。

B.4.2 样品处理

对制备的试样进行二次平行测试。

本标准提供了下列三种消解样品的方法,实验室可根据条件选用其中一种。

B.4.2.1千灰化法

称取粉碎后的试样约0.2g~0.3g(精确至0.1mg)放入坩埚(B3.7)内,将约0.5g碳酸镁(B2.3)覆盖在坩埚内的试样上。将坩埚置于通风橱内的电热板(B.3.3)上,逐渐升高电热板的温度(不超过475℃)至样品被消解成一个焦块,且挥发的消解产物已被充分排出,只留下干的碳质残渣。然后将坩埚放入(475±25)℃的马弗炉(B.3.4)内,保温直至完全灰化在灰化期间应供给足够的空气氧化但不允许坩埚内的物质在任何阶段发生燃烧。

待盛有灰化物的坩埚冷却至室温后,加入5mL硝酸(B.2.1),然后将坩埚内的溶液用滤膜(B.3.9)过滤并转移至50mL容量瓶(B.3.10)中,用水冲洗坩埚和滤膜,所得到的溶液全部收集于同一容量瓶内,然后用水稀释至刻度。同时做试剂空白试验。

注:本方法不适用于氟碳涂料。

B.4.2.2 湿酸消解法

称取粉碎后的试样约0.1g~0.3g(精确至0.1mg)置于50mL烧杯(B.3.8)中,加入7mL硝酸(B.2.1),在烧杯口上加盖一块表面皿,在电热板(B.3.3)上加热使溶液保持微沸15min左右,继续加热直到产生白烟。将烧杯从电热板上取下,冷却约5min,缓慢滴加1mL~2mL过氧化氢(B.2.2)3次,每次加入后均需等反应平静后再加入。再次将烧杯放置在电热板上加热,至样品消解完全。如样品消解不完全,取下稍冷,再加入适量浓硝酸(B.2.1)和过氧化氢(B.2.2)一到二次,继续加热使样品消解完全。至残余溶液约1mL左右时,取下烧杯冷却至室温。用约10mL水稀释然后用滤膜(B.3.9)将溶液过滤并转移至50mL容量瓶(B.3.10)中。用水冲洗烧杯和滤膜,所得到的溶液全部收集于同容量瓶中,然后用水稀释至刻度。同时做试剂空白试验。称取粉碎后的试样约0.1g~0.2g(精确至0.1mg)置于微波消解罐中,分别加入5mL硝酸(B.2.1)和2mL过氧化氢(B2.2),然后将消解罐封闭。按以下温度程序进行消解:约10min内升至(180土5)℃,维持该温度30min后降温。消解罐冷却至室温后,打开消解罐,将消解溶液用滤膜(B.3.9)过滤并转移至50mL的容量瓶(B.3.10)中。用水冲洗消解内罐和内盖,将洗涤液收集于同一容量瓶中,同时用水冲洗滤膜,所得到的溶液全部收集于同一容量瓶中,然后用水稀释至刻度。同时做试剂空白试验。

采用上述各种方法消解样品时,可根据样品的实际状况确定适宜的消解条件,确保试样中的有机化合物全部被除去,而被测元素全部溶出。如果处理后的样品有残渣残渣应用合适的测量手段[例如X射线荧光光谱仪(XRF)]测定,确保无被测元素存在,否则应改变消解条件使被测元素完全溶出所得到的消解溶液应在24h内完成测试,否则应用硝酸(B.2.1)加以稳定,使保存的溶液浓度c(HNO3)约为1mol/L。

B.4.3 测试

按B.4.2制备的试验溶液采用合适的分析仪器(B.3.1)测定铅含量。

使用任一种分析仪器进行测定时,分析者都应按照仪器说明书或操作手册的规定对其进行操作和测试,并在试验报告中注明采用的分析仪器。

B.5 结果的计算

按式(B.1)计算试样中的铅含量:

式中

—试样中的铅含量,单位为毫克每千克(mg/kg);

—试验溶液中的铅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0—空白溶液中的铅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V—试验溶液的体积,单位为毫升(mL);

F—试验溶液的稀释倍数;

m——称取的试样量,单位为克(g)。

B.6 精密度

B.6.1 重复性

同一操作者二次测试结果的相对偏差应小于10%。

B.6.2 再现性

不同试验室间测试结果的相对偏差应小于20%。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8

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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