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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19940115)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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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1994011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1993年7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1994年1月15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恶臭污染物对大气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源的厂界浓度限值.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

GB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T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14676 空气质量 三甲胺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14677 空气质量 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1467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14680 空气质量 二硫化碳的测定 二乙胺分光光度法


3名词术语

3.1 恶臭污染物 odor pollutants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3.2 臭气浓度 odor concentration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3.3 无组织排放源指没有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15m的排放源。


4技术内容

4.1 标准分级本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三级。4.1.1 排入GB3095中一类区的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4.1.2 排入GB3095中二类区的执行二级标准。4.1.3 排入GB3095中三类区的执行三级标准。4.2 标准值4.2.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限值,见表1。1994年6月1日起立项的新、扩、改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执行二级、三级标准中相应的标准值。

4.2.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见表2。


5标准的实施

5.1 排污单位排放(包括泄漏和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在排污单位边界上规定监测点(无其他干扰因素)的一次最大监测值(包括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5.2 排污单位经烟、气排气筒(高度在15m以上)排放的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量和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5.3 排污单位经排水排出并散发的恶臭污染物和臭气浓度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6监 测

6.1 有组织排放源监测6.1.1 排气筒的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6.1.2 凡在表2所列两种高度之间的排气筒,采用四舍五入方法计算其排气筒的高度。表2中所列的排气筒高度系指从地面(零地面)起至排气口的垂直高度。6.1.3 采样点:有组织排放源的监测采样点应为臭气进入大气的排气口,也可以在水平排气道和排气简下部采样监测,测得臭气浓度或进行换算求得实际排放量,经过治理的污染源监测点设在治理装置的排气口,并应设置永久性标志。6.1.4 有组织排放源采样频率应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集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集一次,取其最大测定值。6.2 无组织排放源监测6.2.1 采样点厂界的监测采样点,设置在工厂厂界的下风向侧,或有臭气方位的边界线上。6.2.2 采样频率连续排放源相隔2h采一次,共采集4次,取其最大测定值。间歇排放源选择在气味最大时间内采样,样品采集次数不少于3次,取其最大测定值。6.3 水域监测水域(包括海洋、河流、湖泊、排水沟、渠)的监测,应以岸边为厂界边界线,其采样点设置、采样频率与无组织排放源监测相同。6.4 测定标志中各单项恶臭污染物与臭气浓度的测定方法,见表3。


·附录A 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计算(补充件)

A1 排放浓度

A2 排放量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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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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