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20160101)
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19970101)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2年2月29日联合发布,并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代替已废止的GB 3095-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7号
目 次1 适用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和质量要求5 监 测6 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7 实施与监督附录A(资料性附录) 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1 空气质量 飘尘中苯并[a]芘的测定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 9801 空气质量 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
GB/T 15264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9 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479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82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504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53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90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光度法
HJ 618 环境空气 PM10和PM2.5的测定 重量法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T 193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号)
《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环境空气 Ambient air
指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气。
3.2 总悬浮颗粒物 Total suspended particle(TSP)
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0μm的颗粒物。
3.3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μm) Particulate matter(PM10)
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m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
3.4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μm) Particulate matter(PM2.5)
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2.5μm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
3.5 铅 Lead
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
3.6 苯并[a]芘 Benzo[a]pyrene(BaP)
指存在于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μm)中的苯并[a]芘。
3.7 氟化物 Fluoride
指以气态和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
3.8 1小时平均 1-hour average
指任何1小时污染物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3.9 8小时平均 8-hour average
指连续8小时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也称8小时滑动平均。
3.10 24小时平均 24-hour average
指一个自然日24小时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也称为日平均。
3.11 月平均 Monthly average
指一个日历月内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3.12 季平均 Quarterly average
指一个日历季内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3.13 年平均 Annual mean
指一个日历年内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3.14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浓度。
4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和质量要求
4.1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为二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4.2 环境空气功能区质量要求一类区适用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限值。一、二类环境空气功能区质量要求见表1和表2。表1 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浓度限值5监 测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应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
5.1 监测点位布设
表1和表2中环境空气污染物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中的要求执行。
5.2 样品采集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中的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等要求,按HJ/T 193或HJ/T 194的要求执行。
5.3 分析方法
应按表3的要求,采用相应的方法分析各项污染物的浓度。
表3 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
6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6.1 应采取措施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连续性和完整性,确保全面、客观地反映监测结果。所有有效数据均应参加统计和评价,不得选择性地舍弃不利数据以及人为干预监测和评价结果。
6.2 采用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时,监测仪器应全年365天(闰年366天)连续运行。在监测仪器校准、停电和设备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不能获得连续监测数据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
6.3 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应符合HJ 630的规定。对于监测过程中缺失和删除的数据均应说明原因,并保留详细的原始数据记录,以备数据审核。
6.4 任何情况下,有效的污染物浓度数据均应符合表4中的最低要求,否则应视为无效数据。
表4 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的最低要求
7实施与监督
7.1 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 各类环境空气功能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7.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未达到本标准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达到本标准。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可以根据国务院的授权或者规定,采取更严格的措施,按期实现达标规划。
·附录A
(资料性附录)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污染物限值各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针对环境污染的特点,对本标准中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制定并实施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以下为环境空气中部分污染物参考浓度限值。
表A.1 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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