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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2013)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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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2013)

本条例于第二十一届红十字国际大会(1969年,伊斯坦布尔)通过;后经第二十二届(1973年,德黑兰),第二十三届(1977年,布加勒斯特),第二十四届(1981年,马尼拉),第二十五届(1986年,日内瓦),第二十六届(1995年,日内瓦)历届大会修改。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原则与条例适用于由于自然或其他灾难所引发的各灾害。

二、在有战争、内战或内部骚乱的国家里开展的各种灾害救活动,应遵守1989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同联合会所达成的协议有关规定,或以后达成的类似规定进行。

三、本原则与条例之第二十四条二十九条依然适用于上述第一条第二节所述之情况。

第二条 援助的义务

一、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致力于防止和减轻人类的痛苦,并认定提供和接受人道援助是所有人民的基本权利,向全体灾民提供救济并救助最易受损人群是其基本义务。

二、我们认识到,在帮助灾民生存时,救济工作应具有前瞻意识以确保减低灾民再遇灾害时的易损程度。只要可能,救济活动应致力于增强受援者的抗灾能力,鼓励他们参与救灾的管理与实施,本着对受益人负责的精神开展工作。

第三条 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的作用

一、灾害的预防、赈济灾民和重建工作首先并主要是政府部门的职责。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简称联合会)应通过各国红会本着与政府部门合作的精神积极向灾民提供救助。原则上,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的援助是辅助和补充性质的。基本上是在紧急和重建阶段开展的工作。但是,如果条件许可,并具有必要的资源与手段,也可承担长期灾害援助工作。此类援助工作应以提高抗灾、备灾能力为目的。

第四条 协调

一、考虑到对灾民的救济工作需要国内和国际间的协调,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在坚持其原则的条件下,在实施工作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提供的援助。

二、考虑到联合会作为一个具有主导作用的灾害救济组织,各国红会在灾害发生时应向政府提供服务以帮助协调非政府组织的赈济工作。联合会应给予支持。

第五条 联合会的作用

一、联合会作为提供灾情并为各国红会服务的信息中心,在国际上协调由各国红会、联合会或通过这些组织提供的援助。

二、联合会应支持国家红会与其政府联系以确立并发展其在救灾备灾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六条 准备与互助

一、在灾害发生时提供援助是各国红会的任务。

二、鉴于各国红会之间的团结,当救济需求已超出他们各自的资源能力时,他们应当互助。

三、在尊重各自独立和受灾国主权的同时,各国红会为此而开展的互助,旨在加强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与和平。

第七条 援助的途径及方法

一、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对灾民的援助是不分性别、国籍、种族、宗教、社会状况或政治见解的。援助是完全根据每项需求的重要性和它们的轻重缓急而进行的。

二、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救济工作的实施应注重经济、效率和效益。其实施情况需进行通报,包括审计收支账目,以求反映真实合理的情况。


·灾害准备

第八条 全国救济计划

一、为应付灾害的后果,各国应制定一项全国性的计划,有效地组织好救济工作。如果尚没有这样的计划,该国红会应敦促制定这项计划。

二、该计划应明确社会各个方面——公共服务部门、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志愿性质的机构、社会福利组织与有资质的人员——在灾害预防、救济和重建方面的具体任务。

三、为了保证迅速动员和充分、有效地使用人员与物资资源,该计划应设想通过建立中央指挥体系进行协调工作。中央指挥体系应就灾害的后果及其发展和各种需求等情况,提供权威性的信息。

第九条 国家红会的准备

一、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的赈济工作的范围,取决于灾害的规模,已被解决的需求,本国政府或全国救济计划所授予的职权。

二、各国红会必须准备在灾害发生时承担自己应负的责任;必须建立起自己的行动计划和与此相适应的组织;征募、教育和培训必要的人员;必须保证拥有在救济活动的紧急阶段所需要的现金和物资储备。行动计划应定期检查,总结经验,以求进一步完善。

三、各国红会都可能遇到救灾需求超过自身能力需要国际上给予援助的情况。国家红会应做好准备以接受和管理由联合会提供的国际援助。

四、为迅速运输救济灾民的物资,包括中转货物,各国红会应尽一切努力从政府或本国私营运输单位争取便利,如可能,应争取免费或减价运输。

五、为了使救济灾民用的资金和物资顺利进入国内或经本国中转,各国红会应努力争取本国政府免除各种税收及关税。

六、此外,还应为参与救济活动的红十字与红新月人员寻求旅行方便和帮助尽快获得签证。

第十条 联合会的准备

一、联合会将尽力帮助各国红会做好开展救济活动的组织与准备工作,特别是向他们提供合格的技术人员(代表),帮助培训他们的工作人员。联合会鼓励各国红会之间交流情况,并为此提供便利,使一部分国家红会的经验能为另一部分国家红会所用。联合会鼓励其成员在最易受灾国家进行备灾方面的投资。

第十一条 互助协议

一、作为备灾战略的一部分,各国红会应设法与其相邻国家红会签订救灾互助协议。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联合会。

二、联合会应设法与最易受灾国家的红会协商在受灾前达成协议,以加强其备灾活动,并提高联合会对重大灾情做出反应的时效。协议可由三方签署,吸收捐助国红会参加。


·国际救灾援助

第十二条 最初的信息

一、为使联合会成为灾害信息中心,各国红会在本国发生各种重大灾害时,应迅速向其通报,包括灾害的程度和国家为赈济灾民所采取的措施等情况。即使该国红会不打算呼吁外部援助,联合会依照团结的精神,仍可以派代表前往灾区收集所需的资料,并协助该国红会处理灾害中有关国际方面的工作。

第十三条 救灾紧急基金的使用

一、根据1991年联合会大会修订过的救灾紧急基金规则,联合会可使用该基金资助灾前紧急活动或灾害初期的紧急救援行动。

第十四条 援助请求与呼吁

一、一个受灾国的红会,对国际援助的任何请求均应向联合会提出。请求中务必提供受灾地区的综合灾情,该会计划援助之人数及所需的救济物资种类及数量等信息,并按重点顺序排列。

二、联合会收到请求后,如符合条件,将向所有国家红会或根据具体情况向部分国家红会发出呼吁。没有受灾国红会的请求或允许,联合会不发布呼吁。

三、但是,联合会可以主动地提供援助,即使该国红会没有要求援助。发生这种情况时,该国红会应理解这种援助的紧迫性与善意感,并考虑到灾民的需求以及提供这种援助所体现的精神。

第十五条 与国际新闻媒体的关系

一、鉴于新闻媒体能对募集资金和动员公众支持救灾活动产生重要影响,受灾国红会应依照政府制定的有关法规,为赈济工作的有效运作,尽力协助新闻界报道紧急灾情。

二、如灾情引起国际媒体的广泛兴趣,联合会可指派一名或数名代表协助国家红会工作,以便满足各新闻媒体、捐助国红会和联合会在日内瓦的秘书处对信息的需求。

第十六条 经常性的信息联络

一、受灾国的红会应经常向联合会通报灾情的发展情况、提供援助的情况和还需满足的需求情况。联合会也要向收到呼吁的各国红会通报这些情况。

第十七条 通报援助

一、当一国红会根据联合会的呼吁,或按照双方的协议,或其他的特殊情况向受灾国的红会提供援助时,应立即向联合会通报。通报中应包括捐款的数额和捐赠物资的数量、价值和运输方法等一切资料。

第十八条 联合会援助的执行

一、一个国家红会在接受国际援助时,联合会将派往该会一名代表或一组代表,并将姓名尽快通知该会,代表名额视灾害程度决定。

二、提供技术援助人员时,由联合会代表团团长负责组织和领导专家组,帮助该国红会做好国外救济物资的接收、储存及分发工作;做好信息通报、通讯和其他工作,推动该国红会的救济活动和姐妹红会援助的有效开展。

三、所有由联合会指派的工作人员的任务是帮助该国红会,而不是接替其基本职责。

四、该国红会应向联合会的代表或代表团团长提供各种通讯便利,使其能向联合会迅速通报各种信息,支持联合会向各国红会发布的呼吁,并尽可能地向他们提供有关灾害所引起的各种需求和接收救济捐赠的详细使用情况。联合会代表应向该国红会通报联合会和其他国家红会提供援助或打算采取一些援助措施的情况。

第十九条 委托联合会执行

当受灾国红会的行政组织无法应付所面临的局面时,联合会在该国红会的请求和配合下,可以承担指挥和执行在当地开展的救济活动。

第二十条 捐助国红会的代表

一、捐助国红会希望派代表赴灾区了解情况,收集有关宣传资料,以便赢得本国公众对救济活动的支持时,应事先取得受灾国红会的同意,并应向联合会通报。

二、捐助国红会代表到灾区活动时,应遵守《联合会外派代表行为守则》,并向联合会代表或代表团团长报告其工作活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员

一、当联合会被委托指挥和执行救济活动时,所有捐助国红会为协助执行救济工作而提供的人员都应接受联合会的指挥。

第二十二条 救济品的转运和发送

一、一国红会在向受灾国提供援助时,应始终通过红十字和红新月的渠道或直接给受援国红会,或通过联合会转送。汇给联合会的资金要特别指明其用途,可以转给受灾国的红会,也可以经其同意由联合会根据救济活动的需要进行使用。

二、各国红会和联合会可以同意将非红会渠道的救济品转给受灾国。但是,应由受灾国红会使用这批救济品,或经其同意由联合会依照本条例使用。

第二十三条 国外募捐

一、除非事先达成协议,否则受灾国红会不应直接或间接地在另一个红会的国家里寻求资金或其他形式的援助,也不允许为此使用其名义。

联合会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联合或独立开展的救济活动的财会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责任原则

在联合会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联合或独立开展的活动或工作中,接受姐妹国红会、联合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或其他途径的捐赠的国家红会,必须遵守下面的各项财会和审计规定:

一、现金援助

(一)银行账户

受援国红会应用本会的名义在银行开设特别账号,只用于接收各种捐款并支付救济活动或工作的开支;该账户不得用于其他财务事务。每一项救济活动或工作应有自己的账号,如因不可预见的原因不能设立单独银行账号,也应为每项救济活动或工作设立专项科目。

(二)财务报告

受援国红会应定期提供其所掌握的用于救济活动或工作的资金账目情况:前阶段资金的结余情况;本阶段的各项收入情况;本阶段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本阶段的最终结余情况。提供此类报告的时期应在协议中规定,但无论何种情况都不应少于每季度报告一次。需要通报有关下一阶段的情况包括:预计收入、预计支出及需要资金的情况。联合会或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将据此考虑准备提供适量的补充预付款项。

一、每月应将救济活动或工作开支的详细报表及款项使用收据的复本和银行账单迅速送交联合会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当地的代表团,最迟不得超过下一月的月底。如未能按时交送此类报告,当地代表团应采取适当措施协助受援国红会准备必要的报告。在特殊情况下,当未收到每月报告时,联合会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可中断资金援助。

二、鉴于财务报告的重要性,联合会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将设法向受援国红会提供技术帮助,以确保能按时提供完整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不仅是向联合会提供的通报服务,同时也是受援国红会的一种管理手段。

(三)审计

在任何专业化管理的救济活动中,审计都是正常和必不可少的一项。为完善财务管理,国家红会与救济活动或工作有关的账目应由联合会或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指定的审计者至少每年审计一次。审计费用由救济活动或工作的现有资金中支付。审计情况应记录在审计报告和管理报告书上,审计结果应通知该国红会,如有必要,应对改正措施提出明确建议,在拒不采取改正措施的特殊情况下,联合会或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将考虑中断其财务援助。

二、物资捐赠

对于物资捐赠,应记录物资来源及使用情况,并于每月及救济活动或工作完成后呈报。

第二十五条 特殊程序规则

一、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捐助国红会或受援国红会对联合会或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活动或工作资源的管理及责信体系可能不足以满足联合会或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要求。

二、在这种情况下,联合会或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有权委托一名合格的联合会或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代表进行调查。

三、被调查的国家红会,无论其为捐助方或受援方,均应保证联合会或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代表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接触有关记录和文件,以便完成其任务。

第二十六条 捐赠的利用

受益于姐妹国家红会援助的国家红会,应为联合会或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代表或代表团团长提供机会,以便其能到现场视察捐赠的利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未经要求的救济物资

一、如果一国红会要提供联合会呼吁以外的救济物资,应首先征得受灾国红会或联合会的同意。在联合会没有发布呼吁的情况下,一国红会仍愿意向受灾国红会捐赠物资时,也应事先征得该国红会的同意并向联合会或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通报。

二、在未取得上述之同意的情况下,接收国红会可以自行处置未经要求的救济物资,而不受第二十九条第三节的规定约束。

第二十八条 接收援助的同时又捐赠物资

一国红会在接受国际援助时,如事先未得到联合会或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授权,不应向另一个姐妹国家红会提供类似性质的援助。

第二十九条 捐赠的使用

一、一国红会接收的各类捐赠仅可用于指定的目的,先作为向灾民提供的直接援助。

二、受援国的红会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可用所接收的捐款支付本会正常预算中的行政开支;受援国的红会也不能将所接收的捐款转交给其他组织或团体使用。

三、在一项救济活动的过程中,如有必要拍卖或交换部分接收的物资时,应通过联合会或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征询捐赠人的意见。由此而获得的资金或物资只能用于该项救济活动。

第三十条 救济的剩余部分

救济活动结束后所剩余的物资或资金,可用于灾后继续进行的恢复工作,或用于该红会的备灾工作,或转用于其他重点项目,或返还捐助国红会。不论何种处理方法,均须在受灾国红会和联合会同意并经联合会协商有关捐助国红会同意后进行。


·最后条款

第三十一条 义务

一国红会在接收一般性或专项援助时,无论其是否根据第十二条第一节的内容提出要求援助,都要遵守本“原则与条例”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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