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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使用说明第5部分:玩具GB 5296.5-2006(20070601)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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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使用说明第5部分:玩具GB 5296.5-2006(20070601)

《消费品使用说明第5部分:玩具GB 5296.5-2006》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7月11日发布,自2007年6月1起施行。


  次

  言

1   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基本原则

5 标注内容

6 形  式

7 安放位置

8 字体、字号


·前  言

本部分4.1.4.4、第5章、6.2.6.3.8.2为强制性条款,其他为推荐性条軟。

《GB 5296消费品使用说明》分为六个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第3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第4部分:化妆品;

——第5部分:玩具;

——第6部分:家具。

本部分为GB 5296的第5部分.

本部分代替GB 5296.5-1996《消费品使用说明 玩具使用说明》.

本部分与GB 5296,5-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对1996年版的章、条结构由6章调整为8章;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一章(见第3章);

——修改了1996年版第4章“使用说明的内容”,由条文12条调整为10条(见本版的第5章);

——修改了“年龄范围”的标注要求(1996年版的4.4;本版的5.4);

——修改了“安全警示”的标注要求(1996年版的5.4;本版的5.5);

——修改了“主要成分或材质”的标注要求(1996年版的4.3本版的5.6)

——修改了“使用方法”的标注要求(1996年版的4.7,本版的5.7);

——修改了“维护和保养”的标注要求(1996年版的4.9;本版的5.8);

——增加了“耐久性标签”的规定(见6.2);

——增加了第7章“安放位置”的规定(见第7章);

——修改了“基本要求”的规定(1996年版的第6章;本版的第8章);

——删除了1996年版的附录A“玩具使用说明有关内容的表述”。

本部分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玩具协会、上海方圆玩具检验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电气安全检验所、国家轻工业玩具质量监督检测北京站。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左佩兰、张艳芬、俞庆云、刘唐书、杨颖梅、谢凤华。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5296.5-1996。


1  围

GB 5296的本部分规定了玩具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形式、安放位置及字体、字号的要求等。

本部分适用于玩具产品的使用说明。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 5296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H 5296.1 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

GB 6675 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5296.1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玩具 toys

设计或明显地预定给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产品或材料。

3.2 使用说明 Instruction for use

是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的信息工具。它通常以使用说明书、标签、标志等形式表达。它可以用文件、词语、标牌、符号、图表、图示以及听觉或视觉信息,采取单独或组合的方法使用。它们可以用于产品上、包装上,也可作为随同资料。如,活页资料、手册、录音带、录像带以及计算机用资料交付。

[GB 5296.1-1997,定义3.2]

3.3 耐久性标签 permanent label

永久附在产品本身上,并能承受该使用说明中规定的使用过程,保持字迹清楚易读的标签。


4基本原则

4.1 玩具产品的交付应包括使用说明。

4.2 使用说明应能使消费者正确安全地使用玩具,将使用不当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

4.3 使用说明应真实说明产品的使用效果,不应借用使用说明掩盖设计上的缺陷。

4.4 对使用中可能造成伤害的玩具,应有安全警示说明或警示标志。

4.5 使用说明的编制、安全警示、使用说明耐久性的要求应符合GB 5296.1的规定。


5标注内容

5.1 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符合国家、行业、企业标准的名称,且能表明产品真实属性的名称。

5.2 产品型号

使用说明上需标注的型号、规格应与产品上型号相一致。

5.3 产品标准编号

在包装、使用说明或标签上应标明产品所执行标准的编号。

5.4 年龄范围

在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及标签上应标明玩具所适用的年龄范围。

适用年龄范围及说明性的年龄标志标注要求应符合GB 6675的规定。

5.5 安全警示

对需要有警示标志或警示说明的玩具应予以标明。

安全警示的标注要求及表述方法应符合GB 6675的规定。

5.6 毛绒布制玩具材质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毛绒布制玩具应标明产品所用面料以及填充材料的主要成分的通用名称和含量。

5.7 安全使用方法及组装图

结构及使用方法较复杂、不易安装的产品,拼插、组装玩具应在使用说明或标签上按正确使用程序,分步骤标明详细的使用方法或组装图。

5.8 维护和保养

对影响安全使用或健康卫生的玩具应标明维护和保养的方法。

5.9 安全使用期限

需要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按年、月、日顺序标注)。

5.10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

应标明产品生产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应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6形  式

6.1 根据玩具产品的特点,使用说明可采用以下之一或它们的组合:

——直接压印、粘贴在产品上的使用说明;

——缝制或悬挂在产品上的标签、标牌;

——随产品提供的使用说明书;

——置于产品包装上的使用说明。

6.2 安全警示的标注应采用耐久性标签,并且应永久地附在产品和/或包装上。由于产品结构或尺寸影响,不便附在产品上的安全警示,应附在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上。

6.3 使用说明应按单件产品或最小销售单位提供。


7安放位置

7.1 产品上或包装上的使用说明宜置于便于识别的部位。

7.2 毛绒布制玩具的安全警示标签宜缝制在产品上。

7.3 当同时采用几种形式的使用说明时,应保证其内容的一致性。


8字体、字号

8.1 在国内销售的产品,使用说明应使用规范的汉字。汉字、数字和字母的尺寸应不小于五号字体。

8.2 “危险”、“警告”、“注意”等安全警示的字体应不小于四号黑体字,警示内容的字体应不小于五号黑体字。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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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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