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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出售带有淫秽内容的文物的行为可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的批复(20100522)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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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出售带有淫秽内容的文物的行为可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的批复(20100522)

公安部关于对出售带有淫秽内容的文物的行为可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的批复由公安部于2010年5月22日发布并施行。

公复字[2010]3号

北京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对出售带有淫秽内容的文物的行为可否予以治安处罚的请示》(京公法字[2010] 50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公安机关查获的带有淫秽内容的物品可能是文物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文物认定。经文物行政部门认定为文物的,不得对合法出售文物的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公安部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二日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2018—2019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8


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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