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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18401-2010(20110801)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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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18401-2010(20110801)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18401-2010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10114发布201181实施


1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实施与监督。纺织产品的其它要求按有关的标准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服用、装饰用和家用纺织产品。出口产品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执行。

注:附录A中所列举产品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912.1纺织品甲醛的测定第1部分:游离和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GB/T2912.1-2009,ISO14184-1:1998,MOD)

GB/T3920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摩擦色牢度(GB/T3920-2008,ISO105-X12:2001,MOD)

GB/T3922纺织品耐汗渍色牢度试验方法(GB/T3922-1995,eqvISO105-E04:1994)

GB/T5713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水色牢度(GB/T5713-1997,eqvISO105-E01:1994)

GB/T7573纺织品水萃取液pH值的测定(GB/T7573-2009,ISO3071:2005,MOD)

GB/T17592.纺织品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GB/T18886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唾液色牢度

GB/T23344纺织品4-氨基偶氮苯的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纺织产品textile products

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纺、织、染等加工工艺或再经缝制、复合等工艺而制成的产品,如纱线、织物及其制成品。

3.2基本安全技术要求general safety specification

为保证纺织产品对人体健康无害而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

3.3婴幼儿纺织产品textile products for infants

年龄在 36 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

3.4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textile products with direct contact to skin

在穿着或使用时, 产品的大部分面积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纺织产品。

3.5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textile products without direct contact to skin

在穿着或使用时, 产品不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 或仅有小部分面积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纺织产品。


4产品分类

4.1产品按最终用途分为以下3种:

—婴幼儿纺织产品;

—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

—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

附录B给出了3种产品的典型示例。

4.2需用户再加工后方可使用的产品(例如,面料、纱线)根据最终用途归类。


5要  求

5.1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分为A类、B类和C类,见表1。

5.2 婴幼儿纺织产品应符合A类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B类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C类要求,其中窗帘等悬挂类装饰产品不考核耐汗渍色牢度。5.3 婴幼儿纺织产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其它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所符合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类别(例如,A类、B类或C类)。产品按件标注一种类别。注:一般适用于身高100cm及以下婴幼儿使用的产品可作为婴幼儿纺织产品。

6试验方法

6.1 甲醛含量的测定按GB/T2912.1执行。

6.2 pH值的测定按GB/T7573执行。

6.3 耐水色牢度的测定按GB/T5713执行。

6.4 耐酸碱汗渍色牢度的测定按GB/T3922执行。

6.5 耐干摩擦色牢度的测定按GB/T3920执行。

6.6 耐唾液色牢度的测定按照GB/T18886执行。

6.7 异味

异味的检测采用嗅觉法,操作者应是经过训练和考核的专业人员。

样品开封后,立即进行该项目的检测。检测应在洁净的无异常气味的环境中进行。操作者洗净双手后戴手套,双手拿起样品靠近鼻孔,仔细嗅闻样品所带有的气味,如检测出有霉味、高沸程石油味(如汽油、煤油味)、鱼腥味、芳香烃气味中的一种或几种,则判为“有异味”,并记录异味类别。否则判为“无异味”。

应有2人独立检测,并以2人一致的结果为样品检测结果。如2人检测结果不一致,则增加1人检测,最终以2人一致的结果为样品检测结果。

6.8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的测定按GB/T17592和GB/T23344执行。

注:一般,先按GB/T17592检测,当检出苯胺和/或1,4-苯二胺时,再按GB/T23344检测。


7检验规则

7.1 从每批产品中按品种、颜色随机抽取有代表性样品,每个品种按不同颜色各抽取1个样品。

7.2 布匹取样至少距端头2m,样品尺寸为长度不小于0.5m的整幅宽;服装或其它制品的取样数量应满足试验需要。

7.3 样品抽取后密封放置,不应进行任何处理。相关试验的取样方法参见附录D的取样说明。

7.4 根据产品的类别对照表1评定,如果样品的测试结果全部符合表1相应类别的要求(含有2种及以上组件的产品,每种组件均符合表1相应类别的要求),则该样品的基本安全性能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对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和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中重量不超过整件制品1%的小型组件不考核。

7.5 如果所抽取样品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的基本安全性能合格。如果有不合格样品,则判定该样品所代表的品种或颜色的产品不合格。


8 实施与监督

8.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事纺织产品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符合本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8.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申诉、投诉违反本标准的行为。

8.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对纺织产品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8.4关于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方面的产品认证等工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9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标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附录A

(资料性附录)不属于本标准范围的纺织产品目录

 

A.1土工布、防水油毡基布等工程用纺织产品

A.2造纸毛毯、帘子布、过滤布、绝缘纺织品等工业用纺织产品

A.3无土栽培基布等农业用纺织产品

A.4防毒、防辐射、耐高温等特种防护用品

A.5渔网、缆绳、登山用绳索等绳网类产品

A.6麻袋、邮包等包装产品

A.7医用纱布、绷带等医疗用品

A.8布艺类及毛绒类玩具

A.9布艺工艺品

A.10广告灯箱布、遮阳布、帐篷等室外产品

A.11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

A.12箱包、背提包、鞋、伞等

A.13地毯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纺织产品分类示例


表B.1 给出的产品作为陈述产品分类的示例。表B.1中没有列出的产品应按照产品的最终用途确定类型。


·附录C


·附件D

(资料性附录)取样说明


D.1染色牢度试验的取样

按相应的试验方法规定。对于花型循环较大或无规律的印花和色织产品,分别取各色相检测,以级别最低的作为试验结果。

D.2甲醛、pH值和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试验的取样

D.2.1有颜色图案的产品

-有规律的印花产品,按循环取样,剪碎混合后作为一个试样;

-循环很大的印花产品,按地、花面积的比例取样,剪碎混合后作为一个试样;

-独立图案的产品,其图案面积能满足一个试样时,图案单独取样;图案很小不足一个试样时,

取样应包括该图案,不宜从多个样品上剪取后合为一个试样。

-图案较小处仅检测可分解芳香胺。

D.2.2多层及复合的产品

-能手工分层的产品,分层取样,分别测定;

-不能手工分层的产品,整体取样。


·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律师简介




戴卫祥,男,高级律师,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2017年5月至2020年5月担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2020年被辽宁省律师协会评定为2018—2019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被大连市律师协会评定为2019年度“优秀律师”。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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