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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18)(201902)

戴卫祥 睿法在线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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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18)

《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16)》是2017年2月27日,最高法对外发布的白皮书,自2017年2月27日起实行。2013至2016年,全国各级法院共依法宣告3718名被告人无罪,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16889件,赔偿金额为69905.18万元。

 

目  录

前 言

一、中国法院制度和改革历程

二、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三、推进法院组织机构改革

四、强化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机制

五、完善司法便民利民制度机制

六、扎实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

七、深化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

八、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

九、完善司法服务保障国家发展制度机制

十、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案件管辖制度

十一、推进智慧法院建设

结束语


·前言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司法是法治体系的重要基石。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对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2013 年以来,中国法院始终坚持立足中国国情,把握时代脉搏,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坚定不移全面深化司法改革,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全方位发展,司法效能、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全面提升,取得了丰硕成果。


中国法院制度和改革历程

  中国法院改革的制度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审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开展民事执行、行政执行等司法活动。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和赔偿委员会是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法律规定由其审理的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部分司法行政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

上级人民法院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依法实行审判公开、合议、回避、人民陪审员、辩护、两审终审等制度。

中国法院改革的基本历程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民主法治不断进步,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要求和期待日益增长,原有的司法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早在 20 世纪 90 年代,中国法院就开始了以强化庭审功能、扩大审判公开、推进司法职业化建设为重点内容的改革历程。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院组织体系、法官制度、诉讼程序、审判方式、执行制度、司法管理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改革,并于 1999 年、2005 年、2009 年分别发布了三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这三个纲要是 2013 年之前中国法院改革的基本依据。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司法改革成为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纳入国家整体发展战略。

为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各项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 65 项改革举措,并将之作为《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于 2015 年 2 月 4 日发布实施。截至 2018 年底,65项改革任务已全面推开,涉及改革文件 256 件。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印发改革文件 173 件,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印发 46 件,推动或参与制定 37 件。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作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大战略部署,标志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法院实际制定《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也即《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作为未来五年指导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工作的重要纲领。

中国法院改革的组织实施

2014 年初,中国成立以习近平总书记为组长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改革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2018 年 3 月后,更名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14 年 1 月 22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共召开 45 次会议,审议通过涉及人民法院的重要改革文件35 个。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下设6 个专项小组,负责研究相关领域重要改革问题,协调推动有关专项改革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深化法院的司法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由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

司法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考虑到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措施,根据重大改革事项先行试点的原则,中国分三个批次,就上述四项措施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试点,为全面推进改革积累经验。自 2014 年 6 月开始,上海、吉林、湖北、广东、海南、贵州、青海 7 个省、直辖市开展第一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 ;2015 年 6 月开始,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重庆、云南、宁夏 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第二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2016 年3 月,北京等其他 13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开展第三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2016 年 7 月以后,上述四项重大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由首席大法官周强担任组长的司法改革领导小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法院司法改革工作,召开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统筹规划改革要点、研究审议改革方案、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各高级人民法院分别成立司法改革领导小组,监督指导、统筹协调辖区内法院的司法改革工作。各高级人民法院拟就司法改革项目开展试点的,试点方案须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同意,重大改革试点方案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报中央审批同意方可实施。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司法规律的客观要求,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2015 年 9 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确定了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指导全国法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2018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就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健全法律统一适用机制等问题加强指导,推动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全面实行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全国法院一线审判力量增加 20% 以上,人均办案数量增长 20% 以上,结案率上升 18% 以上。

——实行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尊重独任法官、合议庭的法定审判组织地位,普遍建立“谁审理,谁裁判,谁负责”的办案责任制,基本取消案件层层请示、逐级审批。合议庭或者法官独任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经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法官签署即印发。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长、庭长不再审核签发自己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改革后,全国法院由独任法官、合议庭直接作出裁判的案件达到案件总数的 98% 以上,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数量大幅下降。上海法院直接由独任法官、合议庭裁判的案件比例达 99.9%,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仅占结案总数的 0.1%。

——灵活组建审判团队。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工作实际,统筹考虑繁简分流和审判专业化分工,组建以法官为核心、以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为支撑的审判团队,制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岗位职责清单,健全权责明晰、权责一致、分工协作、运转有序的办案工作机制,有效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按照繁简分流的思路,组建 26 个速裁团队,开展“简案快审”,每个团队年结案超过 650 件。组建 45 个专业审判团队,针对金融、知识产权、不动产、破产等专业审判领域,实行“繁案精审”,公正审理了一大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优化审判团队组建模式。在速裁快审快执团队中,为每名法官配备多名助理;在普通审判团队中,由 1 名法官和 2 名助理组成相对固定基础办案单元,由 3 个办案单元组成一个审判团队,兼顾了审判团队的稳定性和灵活性,实现审判资源优化配置。2018年,该院各类审判团队结案 107301 件,同比增长16.32%,审判质效有效提升。

——改革案件分配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建立“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机制。根据审判领域类别和繁简分流安排,随机确定案件承办法官。对于存在回避情形,或者因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确需调整承办法官的,由院长、庭长按权限审批决定,调整结果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办案平台公开。上海法院制定关于实行随机自动分案的指导意见,实现全部民商事案件的随机分案。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科学预设法官饱和工作量,引入自动分案系统,按照法官办案指标和未结案数,自动计算工作量后进行随机分案,以信息化手段解决案件分配不均问题。

——创新审判辅助工作模式。各级人民法院建立专门实施文书送达、财产保全、执行查控、文书上网、网络公告等事务的工作团队,对审判辅助事务实行集约化管理,提升工作效能。北京、上海、江苏、福建、广东等地法院积极探索以社会化购买服务形式处理通知送达、材料扫描、卷宗归档等辅助事务,借助外力提升办案效率。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指导文件,明确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的范围、程序和标准,明确涉及诉讼服务、审判执行、法院管理、后勤保障、司法公开、信息化建设和文化建设等领域的七大类 41 项服务,可以向社会购买。2018 年通过购买调解协助服务,该院已成功在诉前调解纠纷 15829 件,利用社会力量对 20 余万案件的纸质材料集中扫描、生成电子卷宗,办案效率不断提升。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和厦门鹭江公证处创建全国首个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中心,明确公证机构可以协助人民法院开展程序性、辅助性司法辅助业务。

——健全院长庭长办案常态化机制。全国法院实行法官员额制,按照法官入额必须办案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庭长(含副职)入额后普遍回归审判一线。2017 年 4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院长、庭长办案刚性约束和考核监督机制,健全院领导主要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机制,充分发挥院长、庭长办案示范引领作用。2018 年,江苏法院院长、庭长担任承办法官或审判长审理案件占全省法院审理案件总数的50.84%。

——健全新型审判监督管理机制。2017 年 4 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指导各地健全新型监督管理体系。各级人民法院制定院庭长权力职责清单和有关规定,规范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范围和方式,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构建全院全员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机制。院长、庭长对案件的意见均通过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公开提出,在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实现放权不放任、用权受监督。江苏、浙江、上海、四川等地法院,依托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手段,探索运用自动化识别、标签化处理、系统推送、节点控制、权限冻结等方式实现监督智能化。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四批 29 类司法标准,涵盖审判流程、权力运行、司法公开、诉讼服务等方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紧扣立案、审理、结案、上诉、执行五大环节,依托信息化办案平台,对 183 个工作节点、68 个监控节点实行全程静默化监督,辅助法官办理案件。

——健全主审法官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法院普遍建立主审法官会议制度,为法官正确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2018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完善专业法官会议议事规则。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庭室内的法官联席会议和跨业务部门的法官会议制度,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同比减少 42%,发挥了法官会议服务咨询功能和过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功能。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指导意见,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职能。除法律规定不公开的外,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统一在裁判文书中公开。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按照审判委员会委员专业和工作分工,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外,审判委员会主要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数量普遍较改革前显著下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推进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后,审判委员会召开次数同比下降 14.3%,讨论具体案件同比下降 45.1%,审判委员会职能更聚焦于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海南全省法院推进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以来,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数同比减少 41.75%。

——建立案例指导和类案检索报告等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制定案例指导工作实施细则,截至 2018 年底,共发布 20批 106件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并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各地普遍建立类案参考、裁判指引等制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类案参考信息库,有效减少“类案不同判”现象。湖南法院要求承办法官对存在法律适用争议或者“类案不同判”可能的案件,制作关联案件和检索报告。

——完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规定,明确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法,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明确了审判责任豁免的情形及条件。按照有权必有责、失职必担责的精神,明确院长、庭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当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应当承担的监督管理责任。完善错案认定、调查、审议、追究程序,严格依法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

——建立法官惩戒制度。2016 年 10 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法官惩戒制度的意见,建立由人民法院和法官惩戒委员会分工负责的法官惩戒制度。全国 27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省一级设立由三级法院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审议法官是否有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否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并提出惩戒意见,实现依法及时惩戒与强化职业保障相统一。

——完善法官业绩考核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就完善法官业绩考核制度和分配绩效奖金印发指导意见,要求绩效考核奖金的发放,不与法官等级挂钩,主要依据责任轻重、办案质量、办案数量和办案难度等因素,向一线办案人员倾斜。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客观量化和主观评价相结合,以量化考核为主,充分考虑地域、审级、专业、部门之间的差异,因地制宜制定简便易行的法官业绩考核制度。

——建立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具体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制定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立内、外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专库。对各类人员在诉讼程序之外递转的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头意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全面、如实、及时地予以记录。人民法院每季度对外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专库中涉及领导干部过问的内容进行汇总分析,列出特别报告事项,报送有关部门和上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以及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将视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制度建立后,干预过问案件的情形显著减少,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制度保障更加牢固。

——完善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障机制。2017 年 2 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保护法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实施办法,明确法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 ;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滋扰、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依法迅速从严惩处;对采取不实举报、诬告陷害、利用信息网络等方式侮辱诽谤法官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为法官依法履职创造良好制度环境。


推进法院组织机构改革

  健全完善优化、协同、高效的法院组织体系和机构职能体系,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目标,是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2013 年以来,中国法院积极推进法院组织体系和内设机构改革,优化司法管辖和职权配置,促进专业化审判和扁平化管理相结合,为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奠定坚实基础。

——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2015 年 1 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沈阳分别设立第一巡回法庭、第二巡回法庭;2016 年 12 月底,在南京、郑州、重庆、西安分别设立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巡回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驻地方的常设审判机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自巡回法庭成立以来,截至 2018 年底,六个巡回法庭共审结案件 33335 件,占最高人民法院结案总数的 50.35%,就地化解涉诉信访纠纷,累计接待群众来访 117090 人次。各巡回法庭大力开展巡回审判,积极创新工作机制,有效实现审判重心下移,方便群众诉讼、工作效能提升,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保障各巡回区法治建设,被人民群众亲切称为“家门口的最高人民法院”,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了重要作用。

——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体系专门化建设。为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2014 年 11 月 6 日、12 月 16 日、12 月 28 日,北京、广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相继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司法解释,确定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并就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等提出规范意见。知识产权法院通过公正审理典型案件、及时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树立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形象。截至 2018 年底,三个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案件 194229 件,审结 154095 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推动在江苏等16 个省市设立 19 个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2019 年 1 月 1 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设立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正式挂牌,统一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民事、行政上诉案件,建立形成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上述改革举措,有效促进了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完善了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审判体系。

——在北京、上海开展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试点。为保障跨行政区划案件依法公正审判,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12 月在北京、上海分别设立,作为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试点,为探索建立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新型诉讼格局积累了经验。两个法院负责审理跨地区的重大民商事案件、重大行政案件、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和部分重大刑事案件,确保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得到公正处理。2015 年至 2018 年,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以区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一审案件的收案量增幅高达 650%。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自 2017 年 10 月 26 日起,该院开始受理天津相关法院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案件上诉案件,迈出跨省级行政区划管辖案件的重要一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收案量每年增长30% 以上,2018 年行政案件和解撤诉数量同比增长 126.67%。两个跨行政区划法院公正审理一系列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有效破除了“诉讼主客场”现象,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设立上海金融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2018 年 8 月 20 日,上海金融法院正式挂牌设立,专门管辖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司法解释,明确了上海金融法院具体管辖范围。截至 2018 年底,上海金融法院共收案 1897 件,标的总额达 252 亿元,案件主要类型涵盖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公司债券交易纠纷、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营业信托纠纷等。

——设立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互联网法院是中国法院主动适应互联网时代司法需求,贯彻落实网络强国战略的重大制度创新。2017年 8 月 18 日、2018 年 9 月 9 日、9 月 28 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相继挂牌设立。2018 年 9 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上诉机制、在线诉讼规则和诉讼平台建设要求。互联网法院积极推进“网上纠纷网上审理”,推动实现诉讼主体身份线上核实、证据材料在线提取、诉讼文书在线送达等,司法效率明显提升。杭州互联网法院在线立案率达到 89.2%,在线开庭率达到 59.9%,线上结案率达到 83.6%,在线庭审平均用时 28 分钟、平均审理期限 41 天,比传统审理模式分别节约时间 60% 和 50%。互联网法院注重总结提炼涉网案件裁判规则,公正高效审理了一批新类型、疑难复杂互联网案件,包括大数据权利归属、网络购物缔约过失责任、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权属等案件,有力推动了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

——改革军事法院组织体系。军事法院是国家设立在军队的审判机关。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军事法院由过去按照军兵种和系统设置的模式改革为主要按照战区设置。改革后,新的军事法院组织体系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高级法院层级);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军事法院、南部战区军事法院、西部战区第一、第二军事法院、北部战区军事法院、中部战区军事法院、总直属军事法院(中级法院层级);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军事法院、南京军事法院、杭州军事法院等 26 个军事法院(基层法院层级)。

——推进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央有关部门,积极推进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按照协同优化高效的原则,精简设置人民法院内设机构,严格控制内设机构数量,科学设置审判业务部门,整合职能交叉、业务相近的非审判业务机构,推进扁平化管理。截至 2018 年底,天津、上海已经完成内设机构改革任务,天津市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数量由改革前的 361 个减少至 234 个,减幅达35.2%;上海市 17 家基层人民法院内设机构(不含人民法庭)从 298 个精简至 197 个,减幅达33.9%。其他省(区、市)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也已进入方案审批备案程序。


强化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机制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的重要原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中国法院通过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落实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切实防止冤假错案,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在人权司法保障机制建设上取得积极成果。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的文件。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贯彻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原则,大力推进庭审实质化,完善审判对侦查、起诉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推动形成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庭审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确保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事实经得起法律检验。2017 年 6 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18 个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点,并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国法院试行。各地全面落实证据裁判原则,扎实推进庭审实质化,完善关键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的功能作用,有效解决控辩双方争议。广东法院 2017 年受理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案件 1582 件,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 1424 件,排除非法证据235 件,超过前三年总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开展庭审实质化改革,通过全面落实庭前会议、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关键人证出庭、当庭认证、当庭宣判、律师辩护全覆盖、裁判文书繁简分流、召开示范庭等,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试点示范案件共有 1469 名人证出庭,其中一般证人 818 人,鉴定人 114 人,侦查人员 455 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17 人,被害人 65 人。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善出庭作证人员保护机制,印发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实施细则,设置远程作证室、证人面部遮蔽装置等设施,会同公安、检察机关探索建立证人权益保护联动机制,制定证人出庭费用补助标准。2015 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在 915 件刑事案件中通知 1434 人出庭,实际有 581 件案件 915 人出庭作证,出庭作证率为 63.8%。

——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最高人民法院就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提出指导意见,要求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或者变通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2016年 12 月 2 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这起历时 22 年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得以纠正,彰显了对人权司法保障的高度重视和对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的坚定实践。2013 年以来,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等重大刑事冤假错案 46 起,涉及 94 人,提振了全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心。2014 年至 2018 年,各级人民法院共依法宣告 4868 名被告人无罪,依法保障无罪者不受追究。

——完善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2014 年 8 月 26 日开始,中国在北京等18 个城市 217 个基层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试点。试点期间,试点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结刑事案件 52540 件 54572 人,占试点法院同期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的 35.88%,占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 18.48%,10 日内审结的占 92.35%,比简易程序高65.04 个百分点,当庭宣判率达 96.05%,比简易程序高 41.22 个百分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探索全流程速裁模式,有效压缩案件流转各环节在途时间,被告人在押案件诉讼全程平均用时 33 天,比改革前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同类案件用时减少约 70%。全部速裁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率为 0,被告人上诉率为 2.01%,检察机关抗诉率仅为 0.01%,上诉抗诉率比全部刑事案件低 9.52 个百分点。中国政法大学开展的第三方评估显示,被告人对速裁程序运行效果满意度达 97.69%。速裁程序通过减少审前羁押,对被告人从快处理、从宽量刑,更好发挥社区矫正功能,促使罪犯改造和回归社会。2016 年 9 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试点情况报告,充分肯定了试点工作,决定将刑事速裁试点改革统一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继续试点。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9 月,共确定试点法院 281 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刑事案件 205510 件,占试点法院同期审结刑事案件的 53.5%。2018 年 10 月 26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成果吸收到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并在全国推行。

——深化量刑规范化改革。2013 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范法官量刑裁量权,设置独立的量刑辩论程序,在全国范围内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试点,将危险驾驶等八种罪名纳入规范范围,从有期徒刑、拘役扩大到罚金、缓刑,指定部分法院开展试点工作,确保规范量刑、罪刑相适、罚当其罪。量刑规范化改革以来,量刑方法更加规范、科学,量刑结果更加公正、均衡,量刑程序更加公开、公正。

——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2014 年 4 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司法解释,建立减刑、假释公开审理制度和典型案例定期公布制度。2015 年开通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向社会公众公开减刑假释案件从立案到文书的全流程信息,让减刑假释司法活动全程在阳光下运行。2016 年11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减刑、假释的性质、适用要求,统一全国减刑、假释案件裁判标准,促进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的公平公正。2017 年 11 月,最高人民法院开通全国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实现人民法院与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以及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案件信息互通、网上协同办案,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全程留痕、全程监督。

——修改完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015 年 2 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印发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开庭时,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不再穿着看守所的识别服出庭受审,正在服刑的罪犯不再穿着监狱的囚服出庭受审。人民法院提解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的,看守所应当将穿着正装或便装的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移交人民法院,彰显了现代司法文明。2016 年 4 月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进一步明确法庭行为规范、维护法庭秩序,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促进法庭更加开放、便民、文明、安全,让法庭成为人民群众感知公平正义的场所。

——完善保障律师依法履职制度。2015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意见,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阅卷权、出庭权、辩论辩护权、申请调取证据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权、代理申诉权等执业权利,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保障和便利。建立死刑复核案件听取律师意见制度,保障律师查询立案信息、查阅案卷材料等权利,律师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当面陈述辩护意见,确保死刑复核案件质量。2017 年 10 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在上海、浙江等地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2015 年 12 月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开通律师服务平台,实现网上立案、网上阅卷、联系法官等功能。截至 2018 年底,全国 1924 家法院开通律师服务平台,共为律师提供服务 127 万次。最高人民法院的律师服务平台已为 22067 家律师事务所,89338 名律师提供网上立案、网上阅卷、案件查询、网上缴费、网上退费、电子送达、联系法官等服务。2018 年律师服务平台访问量 43527 人次,与去年相比,增加 3 倍以上。浙江三级法院设立律师服务中心,提供案件信息查询、卷宗查阅、会见法官、休息更衣等服务,探索在律师事务所开设网上办理诉讼事项专用设施。

——完善国家赔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完善赔偿案件质证程序,规范精神损害抚慰金裁量标准,就进一步加强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赔偿工作提出意见,充分发挥国家赔偿的权利救济功能。2014 年至 2018 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国家赔偿案件 31434 件。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聂树斌案、刘忠林案等刑事冤错案件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依法及时获得赔偿。其中,刘忠林收到赔偿义务机关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金460 万元。

——完善司法救助制度。2016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统一案件受理、救助范围、救助程序、救助标准、经费保障、资金发放,实现救助制度法治化、救助案件司法化。2016 年 9 月 18 日,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救助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也相继成立司法救助委员会。天津法院在司法救助工作中,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社会救助和外省市救助的联动,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保障的无缝对接,提高了救助的精准度、覆盖面和时效性。四川法院简化司法救助办理流程,开发运行司法救助网络运行平台,实现救助案件办理网络化、规范化。

——规范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2014 年 10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司法解释,规范没收财产、追缴、变价措施、执行异议等刑事涉案财物执行程序。2015 年至 2018 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央有关部门,不断推动建立跨部门的地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程序、审前返还程序,明确利害关系人诉讼权利,完善权利救济和责任追究机制。2015 年 5 月,浙江省诸暨市成立全国首家跨部门的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建立涉案财物管理统一信息平台,政法各部门各自管理的涉案财物信息统一进入平台,实现涉案财物电子化移送,方便了办案进程,规范了涉案财物处理程序。


完善司法便民利民制度机制

  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线。人民法院通过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和人民法庭建设,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等,不断提升司法为民水平,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改革中有更多获得感。

——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从 2015 年 5 月 1 日起,人民法院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从制度上、源头上彻底解决了“立案难”问题。截至 2018 年底,全国法院登记立案数量超过 6489 万件,当场登记立案率超过 95%。各地法院普遍简化立案程序,采取立案告知书、一次性补正清单、限时答复等方式,努力保障当事人一次性成功立案。北京法院建立立案监督和投诉迅速处理工作机制,对当事人反映和投诉立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回应、依法纠正,仅 2016 年就接待和处理不立案投诉 1300 余人次,确保了立案登记制改革有效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加大改革督察力度,坚决制止另设条件限制立案的做法,防止立案难问题反弹回潮。

——构建多元化登记立案新模式。人民法院依托信息技术,推进多种便民立案方式,形成了以当场立案为主体,以网上立案、自助立案、跨域立案、协作立案等为支撑的立案新格局,人民群众诉讼更加方便快捷,立案效率显著提升。各地法院在积极畅通大厅立案、预约立案、上门立案等常规立案渠道的同时,大力推进网上立案,全国已有 2537 家法院开通网上立案,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完成立案手续。积极探索跨域立案服务,当事人可以就近或自愿选择任一法院作为协作法院,提交诉讼服务申请,完成立案手续,减轻了当事人异地立案的负担。截至 2018 年底,全国 3044 家法院开通网上立案服务,共网上立案 238 万件;1154 家法院提供跨域立案服务,办理跨域立案 12 万件;1863 家法院设立自助立案区,当事人或律师自助立案 103 万件。京津冀三地 7 家法院建立协作立案新模式,让当事人可以不受地域限制享受普惠均等、便捷高效的立案服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发二维码自助立案系统,每个案件平均立案时间只有 15 分钟。立案登记

——加强诉讼服务现代化建设。2014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提出指导意见。到 2018 年底,全国 98% 的法院建立了诉讼服务大厅,面积达 182 万平方米,2995 家法院开通了诉讼服务网,1623 家法院上线诉讼服务 APP,2813家法院设立 12368 诉讼服务热线。各级法院大力建设 24 小时自助法院、在线调解室、电子阅卷室、视频接访室等网上办公场所,配备智能访客系统、导诉机器人、诉讼辅导机、诉讼风险评估机、便民服务自助终端、智能云柜、智能导航等设备,通过各类服务平台,实现网上立案、网上缴费、在线调解、查询信息、递交材料、网上阅卷、电子送达、联系法官等,诉讼服务功能达 48 项,比 2009 年时增加 40项。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大力推进繁简分流,开展“分流 + 调解 + 速裁 + 快审”机制改革,设立程序分流员,开辟专门调解场地,建设开放式速裁法庭,优化诉调对接机制,配足分流调解速裁快审人员力量,运行“分调裁审”信息系统,形成基层法院多数案件在诉讼服务中心通过调解、速裁、快审一站式解决,切实发挥诉讼服务中心门诊解纷功能。全国法院普遍开展“分调裁审”机制改革,2464 家法院设立了程序分流员,共有 14669 名分流员开展繁简分流工作,引入专职调解员 12234 人。截至 2018 年底,全国法院诉前多元化解案件 171 万件,立案后调解案件120 万件,在诉讼服务中心通过速裁快审解决案件 175 万件。安徽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家事、劳动、物业纠纷等纠纷调解窗口,设立“两代表一委员”工作站、律师工作室及人民调解室,开展矛盾纠纷在线调解、远程调解、多元化解,取得了良好效果。浙江法院开展“最多跑一次”改革,通过拓展线上线下多种服务渠道,减轻群众诉累。西藏、宁夏等地法院使用车载流动法庭,为当事人提供便捷诉讼服务。

——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16 年 6 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国家制定发展战略、司法发挥保障作用、推动国家立法进程”的“三步走战略”,确立“国家主导、司法推动、社会参与、多元并举、法治保障”的现代纠纷解决理念。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与公安部、司法部、人社部、民政部、发改委、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侨联、全国工商联、全国妇联等部门就人民调解、家事纠纷、证券期货纠纷、保险纠纷、公证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等领域联合发布 20 多个诉调对接文件,建立立体的多元纠纷解决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指导各地加强诉调对接,促进矛盾纠纷及时高效化解。截至 2018 年底,全国法院设置诉调对接中心 3320 个,吸纳特邀调解组织近 22194 个,特邀调解员达 78153 人,接受法院委派、委托调解案件 1862800 件。各级人民法院建立形式多样、运行规范的诉调对接平台,发挥案件分流、先行调解、委派调解、委托调解、司法确认等制度功能,健全法院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的衔接机制。创新“互联网 + 纠纷解决”,建立统一在线调解平台,截至 2018 年 12 月底,1258 家法院开展在线调解,化解纠纷 11394 件。北京法院 2018 年通过“多元调解 + 速裁”导出一审民事案件 30.4 万件,多元调解成功和速裁结案 17.6 万件,占同期一审民事结案量的 39%。浙江法院建设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形成递进式、漏斗型的矛盾纠纷分层过滤化解机制。截至 2018 年 11 月底,平台注册用户达 43.2 万人,注册调解员 3.4 万人,申请调解案件 24 万余件,调解成功 20.8 万件,调解成功率达 88.17%,传承创新“枫桥经验”,推动从“小事不出村”升级到“解纷不出户”。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打造多元改革升级版,开展异地远程网上调解等工作,网上调解成功率达 95.1%。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调动和运用各类纠纷解决资源,在 2014 年至 2016 年实现 80.72% 的矛盾纠纷通过非诉方式化解,真正进入审判程序通过裁判处理的案件仅占 7.06%,形成了诉非衔接的“眉山经验”。黑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及福建省厦门市印发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地方性法规,为纠纷解决和社会治理提供了法治保障。

——建立完善律师调解制度。2017 年 9 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在北京、黑龙江、上海等 11 个省(直辖市)进行试点。试点工作开展一年多以来,试点法院共建立律师调解工作室657 个,加入法院特邀调解名册的律师调解组织 1290 个、律师调解员 12360 名 ;律师参与调解案件 54898 件,调解成功 25569 件 ;申请司法确认 8529 件,发出支付令 824 件,对调解协议申请强制执行 3325 件,有效发挥律师群体在纠纷化解中的优势和作用。全国 63% 的法院建立律师代理申诉制度,78% 的法院建立律师驻点工作制度。截至 2018 年底,全国法院律师驻点接待案件 791932 件,代理申诉案件 26942 件,参与化解案件 27499 件。

——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2016 年 9 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意见。2017 年 5月,印发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创新完善工作机制,缓解人案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示范法院标准,确定 80 个示范法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2018 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案件较 2014 年上升 38.81%。各地积极开展要素式庭审、令状式文书、示范性诉讼等机制创新,以深化改革破解案件数量增长较快的新问题,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司法效率。江苏全省大部分基层法院设立小额速裁组(庭),保证 1 名法官配备 1 名书记员,推行要素式裁判方式,简化制作裁判文书,原则上当庭宣判,平均审理天数不到 20 天,案件调解撤诉率接近70%。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推行庭前会议,将庭审中权利义务告知、回避申请等程序性工作前置,明确诉辩意见,固定无争议事实,归纳争议焦点并促使当事人围绕焦点举证,改革后庭审时间与以往相比平均缩短 50 分钟。

——深化涉诉信访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动信访工作法治化,各级人民法院完善诉访分离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最高人民法院建设网上申诉信访平台,当事人只需填写申诉信访信息,提交相应材料,即可随时随地查询申诉信访办理进程和反馈结果,进一步畅通了申诉信访渠道,减少了人民群众奔波之苦。开通远程视频接访系统,贯通全国四级法院,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地方相关人民法院和信访人之间的多方远程面对面交流,涉诉进京访数量同比降低约 30%。最高人民法院初步建成全国法院涉诉信访平台,汇聚全国法院信访信息,实现信访信息发布、信息报送、信访监督等功能应用以及上下级法院涉诉信访信息的快速、准确沟通,提高了信访工作效率,完善了统一协调机制。

——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2016 年 4 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探索家事纠纷的专业化、社会化和人性化解决方式,积极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试点法院建立家事审判庭或者家事审判团队,引入家事调查员、社工陪护及儿童心理专家等,为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等相关专业服务,推动整合司法、行政和社会多方力量,建设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2017 年 7 月 19 日,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建立包括 15 个单位共同参与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2018 年 7 月 18 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河北、山东、浙江、福建、陕西、青海、甘肃、西藏等地法院纷纷建立多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尽责、法院牵头、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辽宁、内蒙古、安徽、宁夏、广西等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全面的家事案件审理规程。重庆、青海等地法院加强家事案件心理测评干预,有效防止“民转刑”案件发生;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创设“儿童权益代表人”机制,由妇儿工委办公室人员作为代表人,通过独立调查、取证、参与庭审,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家事案件回访帮扶制度,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社会主义司法的温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积极适用婚姻冷静期制度。

——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针对我国道路交通纠纷日渐增多、人民群众化解此类纠纷耗时费力的突出矛盾,最高人民法院首先在杭州市余杭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综合改革试点。2017 年 11 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监会联合召开会议,决定在北京等 14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开展试点工作,在全国推行道交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工作,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相关主体的理赔计算、调解组织的调解、鉴定机构的鉴定、法院的诉讼、保险行业的理赔等纠纷处理流程全部实现在线处置,实现信息共享、工作联动,做到一网办案、一键理赔、快速处理,让纠纷解决更方便、更快捷。2017 年、2018 年,全国分别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第一审纠纷近 37 万件和 36 万件,有的试点地区通过改革,诉至法院的道交纠纷下降了 50%。

——改革完善民事送达制度。2017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全面推进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统一送达地址确认书格式,规范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积极探索电子送达及送达凭证保全的有效方式方法,提升民事送达质量效率,着力解决制约民事审判工作的瓶颈之一“送达难”。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设立送达管理中心,配备 9 名专职送达人员,开发送达管理软件,开通送达管理中心官方微信,加强与邮政送达协调,初步实现送达全程信息化、集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了送达效率。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综合运用电子送达、公证送达、约定送达、司法建议等多种方式,送达成本降低 50%。实施电子送达后,涉保险合同类案件仅送达签收环节就可节约 5 天以上,整个案件审理周期节约 10 天以上。

——加强人民法庭建设。2014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导各地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切实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积极推进以中心法庭为主、社区法庭和巡回审判点为辅的法庭布局形式,优化人民法庭的区域布局和人员比例。河南法院建成法院信息中心,全省派出法庭全面实现网络互联互通与数据共联共享,开发电子签章系统和电子卷宗跨域流转功能,实现部分案件跨县市区异地立案,方便当事人就近选择法院或人民法庭办理立案事务。重庆法院大力加强法庭联系点建设,设立便民诉讼站,方便群众诉讼。


扎实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

  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公里”,事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提升。2016 年 3 月,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2016 年 4 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确定“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目标,为确保如期实现总体目标,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提出“四个 90%,一个 80%”的核心指标要求,作为阶段性目标,即 90% 以上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执结,90% 以上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规范要求,90% 以上执行信访案件得到化解或办结,全国 90% 以上法院达标,近三年执行案件整体执结率超过 80%。“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提出以来,人民法院全面推进执行信息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深化执行体制机制和管理模式改革,持续加强队伍建设,加大投入保障力度,全面打响“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2016 年至 2018 年底,全国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 2043.5378 万件,执结 1936.1165 万件,执行到位金额 4.4 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 98.45%、105.09% 和 71.2%。

——推动形成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2016 年 6 月,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全国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印发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加强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的文件,1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印发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决定。目前,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已初步形成,并不断完善,为“基本解决执行难”奠定了坚实基础。

——推进网络查控系统建设。针对传统执行查控模式存在的执行效率低、覆盖财产范围窄、查控人力成本高等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与公安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16 家单位和 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船舶、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 16 类 25 项信息,基本实现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形式和相关信息的有效覆盖,极大提升了执行效率,实现了执行查控方式的根本变革。截至 2018 年底,全国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为 6038 万案件提供查询冻结服务,共冻结资金 4136 亿元,查询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信息 984 万条,车辆 5142 万辆,证券 1421 亿股,船舶 193.9 万艘,网络资金 257.1 亿元,有力维护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完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制度机制。2013 年,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推动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惩戒,努力破解规避执行难题。2016 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改委等60 家单位签署文件,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采取 11 类 37 大项 150 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公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出行、购房、投资、招投标等进行限制。截至 2018 年底,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288 万例,共限制 1746 万人次购买机票,限制 547 万人次购买动车、高铁票,351 万名失信被执行人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自动履行了义务。

——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为克服传统拍卖方式存在的诸多弊端,最高人民法院在吸收、总结地方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确立以网络拍卖为原则、传统拍卖为例外的司法拍卖新模式,印发网络拍卖司法解释,从 2017 年 1 月 1 日开始,在全国法院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截至目前,全面实行网络拍卖的法院达到 3260 个,法院覆盖率为 92.5%,网络拍卖数量占整个司法拍卖的 80% 以上。实行网络司法拍卖以来,成交率、溢价率成倍增长,流拍率、降价率、拍卖成本明显下降,有效祛除权力寻租空间,斩断不法利益链条,实现了拍卖环节违纪违法“零投诉”。从 2017年 3 月网络拍卖系统上线至2018 年 12 月,全国法院网络拍卖 94 万余次,成交 27 万余件,成交额 6049 亿元,标的物成交率 70.8%,溢价率 64.3%,为当事人节约佣金 186 亿元。针对司法拍卖评估环节效率低问题,创设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和委托评估等形式多样的评估方式,建立统一网络评估平台,提升评估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提高财产处置效率,减轻当事人负担。

——完善执行管理制度机制。2013 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狠抓执行规范体系建设,共印发 55 项重要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全面规范执行工作。特别是 2016 年以来,密集印发涉及财产保全、财产调查、执行和解、执行担保、先予仲裁等 37个重要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加强制度建设,织密规则体系,有效约束和规范执行权。自 2014 年开始,全国法院对近 20 年来未实际执结的执行案件进行全面清查核录,把 1600 余万案件录入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为实现执行案件有序、精准、全面、智能管理打下基础。建立全国四级法院“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执行管理新模式,实现执行管理扁平化、集约化、可视化、规范化、智慧化。建成四级法院统一的执行办案平台,全国执行干警在一个平台办案,规范了执行办案标准和流程,强化了关键节点管控。建立完善四级法院统一的执行指挥管理平台,该平台具有执行协作、款物管理、申诉信访、流程监督等近 20 项功能,实现“一站式”执行公开、“一键式”案件督办。针对执行信访管理督办难题,将执行信访全部纳入执行管理平台,办理过程全程留痕、实时跟踪、精准管理。

——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人民法院内部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立审执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加强立案、审判、执行、保全程序中的机制衔接。建立以法官为主导,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等司法辅助人员组成的团队化执行工作模式,实现执行人力资源效用最大化。全面推广由保险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做法,解决财产保全申请人难以提供保全担保的突出问题,提升财产保全适用率。针对司法救助金额不足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批准宁波法院积极试点的基础上,探索在全国范围内引入保险机制,拓展资金来源,2018 年发放司法救助金 6.5亿元。


深化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2013 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统筹谋划、一体部署,坚持依法公开、主动公开、全面公开、实质公开,同步推进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建设,促进司法公开透明。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将司法公开覆盖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各领域、各环节,确保向社会公开一切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2018 年 11 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推进审判流程公开。2014年 11 月,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正式开通,现已成为全国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的集中汇聚和统一发布平台,为全国法院审判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一站式”公开服务。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可以凭有效证件号码随时登录查询、下载相关案件的流程信息、材料等,程序性诉讼文书可以通过网络电子送达。2018 年 3 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明确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规定应当保密或者限制获取的审判流程信息以外,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过程中产生的程序性信息、处理诉讼事项的流程信息、诉讼文书、笔录等四大类审判流程信息,均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截至 2018 年 12 月底,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4609074 件,公开率为 99.43%,公开信息项数量 229377909 个,网站访问量 34530649 次,共推送短信 18145449 条,全国法院共发布公众栏目信息数量 1536570 个。

——推进庭审活动公开。2013 年 12 月 11 日,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开通。2016 年 9 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对中国庭审直播网全面升级的基础上,正式开通中国庭审公开网,实现了各级人民法院庭审视频的统一汇集和权威发布。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所有依法公开开庭的案件均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庭审直播。社会公众可以通过该网实时选择观看全国法院正在直播的案件、点播观看庭审录像、获取庭审直播统计信息,并且还可以通过微博、微信进行收藏和分享,真正实现了庭审信息的全面覆盖、实时互联和深度公开。截至 2018 年底,中国庭审公开网累计直播庭审 230 万余件,点击率超过 138 亿人次。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大案要案审判公开,通过微博、互联网直播等方式,直播“加百利”轮海难救助再审案、“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等一批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庭审实况。2016 年 1 月 7 日至 8 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全程直播“快播”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庭审,直播总时长达20 余小时,直播期间累计有 100 余万人观看视频,27 条长微博全程播报庭审情况,累计阅读次数达 3600 余万次。

——推进裁判文书公开。2013 年 11 月,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中国裁判文书网,建立全国统一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并率先在该网公布本院作出的裁判文书。2014 年 1 月 1 日起,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陆续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2015 年 12 月,中国裁判文书网改版,增加一键智能查询、关联文书查询、个性化服务等功能,实现少数民族语言裁判文书的公开,开通蒙、藏、维、朝鲜和哈萨克等五种民族语言文书的浏览和下载功能。2016 年 8 月 30 日,中国裁判文书网 APP手机客户端正式上线。2016 年8 月起,中国裁判文书网每日访问量均超过 2000 万次。2016年 8 月 29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修订后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详细列举了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类型,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文书以外,其他裁判文书一律在互联网公布。“涉及个人隐私”的裁判文书在隐去“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后上网公开,已上诉、抗诉的一审裁判文书也应当上网公开,同时与二审裁判文书建立有机关联。对于不公开的裁判文书,除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以外,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的理由。将裁判文书公开工作模式由传统的专门机构集中公布模式转变为办案法官在办案平台一键点击自动公布模式,建立了对公众反馈的投诉和意见处理机制、裁判文书公开督导机制,充分接受社会各界对裁判文书公开工作的监督。截至 2018 年底,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已经超过 6200 万份,网站访问量突破 210 亿次,用户覆盖全球 210 多个国家和地区,已成为全世界最大的裁判文书数据资源库。

——推进执行信息公开。2014 年 11 月,最高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信息、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案件流程信息、执行裁判文书四项公开信息予以整合,统一纳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实现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终结本次执行案件信息、网络司法拍卖信息等内容统一、及时、自动公开。2016 年 9 月 14 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微信公众号正式上线,开通执行信息查询、执行规范发布、法律法规解读、执行文书公开等功能,方便社会公众随时随地获取执行工作信息和享受司法服务。截至 2018 年底,执行信息公开平台累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 1288 万人次。

——推进企业破产信息公开。2016 年 8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正式开通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成为对破产案件各类信息分级进行发布的互联网资讯平台,法律文书、管理人招募公告、投资人招募公告、资产拍卖公告等公告信息同步在该网公布,为债权人、债务人企业、市场投资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在线司法服务。2018 年,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开的破产案件数量达 29856 件。

——拓展司法公开广度和深度。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中英文)》,发布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海事审判白皮书、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行政审判白皮书、司法改革白皮书、司法公开白皮书等,面向国内外公开司法文件、重大案件和法院工作情况。成立司法案例研究院并开通中国司法案例网,运用大数据技术和互联网,汇集发布大量中外案例,智能生成具有公众认可度的典型案例,推动形成清晰明确的社会指引。中国司法案例网通过热点直击、案例方法、案例论坛等栏目,引领广大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参与司法案例收集、生成、研究和交流,努力构建案例研究新平台。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建设法院政务网站、法院微博微信、移动新闻客户端、院长信箱、代表委员联络平台、主题开放日活动等,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站全面改版,开通诉讼服务网,方便当事人咨询查询、预约立案、网上阅卷、联系法官。2015 年 12 月 15 日,最高人民法院开通英文网站。自 2013 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开通新浪官方微博、腾讯微博、人民微博,上线全国法院微博发布厅,全面进驻国内主流微博平台。截至 2018 年底,三个官方微博订户总数达 5795.3 万余人,发布微博 4.4 万条,被转发、评论 508.4 万条。2013 年 11 月,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正式上线,截至2018 年底,已发布 3909 期图文消息,订阅用户 104.4 万人。2015 年 1月起,全国法院开始实施新闻发布月度例会制度。2014 年至 2018 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114 场,共发布司法文件 76 件,通报工作进展 53 次。2015 年至 2018 年,通过召开典型案例通气会的方式,共公布典型案例 477 个。举办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金砖国家大法官论坛暨博鳌亚洲论坛环境司法分论坛、中国—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丝绸之路(敦煌)司法合作国际论坛、智慧法院暨网络法治论坛、中国与葡萄牙语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第十三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等一系列重大司法外事活动。与 140 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最高司法机关及 18 个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建立友好交往关系,与 43 个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和 2 个国际组织签署了合作协议,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传播中国法治声音,有力提升了中国司法的国际形象和影响力。

——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2015 年 5 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在 1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 50 个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试点内容包括: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完善选任方式,扩大参审范围,明确参审职权,强化职业保障,建立退出机制,发挥人民陪审员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就法律适用问题表决,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等。为进一步研究解决改革试点中的难点问题,2017 年 4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试点期限延长一年。2018 年 4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报告,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完成。试点工作成效显著,呈现“四个转变”: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主要由组织推荐向随机抽选转变,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由全面参审向只参与审理事实问题转变,人民陪审员参审方式由 3 人合议庭模式向 7 人以上大合议庭陪审机制转变,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由注重陪审案件“数量”向关注陪审案件“质量”转变。改革后,人民陪审员来源更加广泛,结构更加合理,作用发挥更加充分。2018 年 4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颁布,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印发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构建了以随机抽选为主、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为辅的人民陪审员选任模式。


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法官选任制度,实行法官员额制,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和配套薪酬制度等,全方位改革司法人事管理制度。

——建立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针对以往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没有充分体现司法职业特点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并分别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各归其位、各尽其责。截至 2018 年底,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比例分别为 34.6%、49.5%、15.9%。

——全面实施法官员额制。全国法院按照以案定额、按岗定员、总量控制、省级统筹的原则,经过严格的考试、考核程序,从原来的21 万名法官中遴选产生 12.5 万名员额法官,主要配置在审判业务岗位,综合行政岗位一律不配备员额法官,实现了85% 以上法院人员向办案一线集中,资源配置更加合理,队伍结构更加优化。各高级人民法院严格落实中央确定的员额比例上限,根据法院案件数量、辖区法院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数量等基础数据,结合法院审级职能、法官工作量、审判辅助人员配置等因素,实行三级法院的法官员额在辖区内统一调配,并向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案矛盾突出地区倾斜。广东法院以案件量为主要依据,对汕头“案少人多”地区核定法官员额低于 30%,对深圳、东莞、中山等“案多人少”地区核定法官员额超过 50%。建立法官员额交流和退出机制,“有进有出、能上能下”的员额动态管理机制逐步形成。截至 2018 年 6 月,因转岗、调离、辞职、退休、考核不合格等情形,全国已有 5938 人退出员额。

——改革法官选任制度。在省一级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遴选委员会,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任程序,确保品行端正、经验丰富、专业水平较高的优秀法律人才成为法官人选。完善法官逐级遴选制度,2016 年 5 月,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明确了地市级以上人民法院法官一般通过逐级遴选方式产生。2015 年 10 月,最高人民法院经过严格遴选,从全国地方法院的 62 名报名者中遴选确定 7 名优秀法官。2014 年 3 月,最高人民法院面向专家学者、律师、其他机关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公开选拔高层次审判人才,从 195 名报名者中择优确定 5 人为选拔人选,包括专家学者、资深律师和优秀检察官。2015 年,上海法院面向社会公开选任 1 名法官,青海法院面向社会公开选任 3 名法官。上海、广东、福建等地法院已开始从优秀法官助理中遴选员额法官,并在基层人民法院任职。

——改革法官职务序列和工资福利制度。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制度,员额法官按照单独职务序列进行管理,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建立按期晋升、择优选升和特别选升相结合的晋升机制,实行有别于其他公务员、体现法官职业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拓宽广大基层法官的职业发展通道,增强了法官的职业尊荣感和工作积极性。截至2018 年底,全国法院均已建立员额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确定机制,约 98% 的法院已开展法官等级按期晋升工作,约 52% 的法院已开展法官等级择优选升工作。建立了法官与单独职务序列改革相配套的工资福利制度,全国法院均已落实新的工资制度和绩效考核奖金,较大幅度提高了法官的工资水平。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协调中央相关部门,明确了员额法官岗位交流、退休年龄、医疗待遇、差旅待遇、公务交通补贴等政策,以通知形式印发实施,并督促各级法院推动落实。

——改革审判辅助人员招录培养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印发关于招录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的意见,各地有序开展法官助理省级统一单独招录,稳妥推进未入额法官和符合条件的书记员转任法官助理工作,加强法官助理配备。2017 年 4 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着力解决聘用制书记员管理不够规范、保障水平较低、队伍不够稳定等问题。各地法院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探索完善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培养制度,着力优化审判辅助人员结构。改革后,北京法院审判辅助人员从 2689 名增加到 4538 名,增加68.8% ;上海法院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配比从 1 ∶0.75 变为 1 ∶ 1.78。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着力推进书记员制度改革,制定书记员岗位等级标准和培训考核办法,做好书记员的定位、定员、定责工作,一线法官与书记员的配比达到 1 ∶ 1.1,改变了过去多名法官共用1 名书记员的情况。

——建立法律研修学者和法律实习生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法律研修学者制度和法律实习生制度,已接收 30 名研修学者和 313 名法律实习生,加强了与法律院校和法律科研机构司法合作交流,推动完善了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各地普遍加强同法律院校的合作,建立接收法律院校实习生担任法官助理制度,实习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参与审判辅助工作,缓解了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不足的矛盾,探索出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新模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电子科技大学等 11 所高校签署实习法官助理机制合作共建协议书,探索推进在高校设置实习法官助理课程,由合作院校选派优秀在读法律专业研究生(或本科生)从事审判辅助实践,目前已累计接收 5 期 304 名法律实习生。

——加强司法职业伦理建设。为全面加强法官职业素养,恪守司法职业伦理,人民法院健全法官统一职业培训和入职晋级宣誓制度,完善职业道德准则、职业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评价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印发文件,禁止法院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六种接触交往行为,要求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


完善司法服务保障国家发展制度机制

  人民法院承担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使命。各级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职能,通过加强审判执行工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助力推动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营造更加稳定、公正、透明、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

——完善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司法服务和保障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文件,北京、上海两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完善相关司法政策,致力于打造法治化国际营商环境。在世界银行发布的《2019 年营商环境报告》中,涉及司法效率、司法成本、审判组织、司法程序、信息化程度的“执行合同”指标中国得分 78.97 分,排名全球第 6 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创新司法协同工作机制,为国家重大战略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完善金融审判领域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建立金融案件大数据资源库,健全金融风险防范信息共享机制。

——健全完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2018 年 6 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的司法解释,配套制定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国际商事法庭程序指引等规定。国际商事法庭可以委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员、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对国际商事争议进行调解,支持具备条件、在国际上享有良好声誉的国内仲裁机构开展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形成调解、仲裁与诉讼有机衔接、功能互补的国际商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2018 年 6 月 29 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和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先后在深圳、西安揭牌,开始正式办公。

——完善产权司法保护机制。2016 年 11 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对完善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人民法院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理念,对各类产权主体的诉讼地位和法律适用一视同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两批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依法甄别纠正张文中案等涉产权冤错案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2017 年 11 月,十九届中央深改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完善符合知识产权审判特点的权利效力审查机制和证据规则,建立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2017 年 4 月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明确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重点措施。2016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各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部门统一更名为知识产权审判庭,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完善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制度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文件,为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各地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2014 年 6 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截至 2018 年 12 月底,22 个高级人民法院,110 个中级人民法院和 257 个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全国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或者巡回法庭 1270 个,其中环境资源审判庭 390 个,专门合议庭 808 个,巡回法庭 72 个。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要求,积极探索省级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规则。截至 2018 年,全国法院共受理 20 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和司法确认案件。


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案件管辖制度

  2014 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司法管理体制改革,调整案件管辖制度,完善维护司法权威制度,推动形成信赖司法、尊重司法、支持司法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

——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彰显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各地依托省级平台,以公开、透明、民主方式推进统管工作。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机构编制实行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为主、高级人民法院协同管理的体制,市县两级机构编制部门不再承担法院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各地建立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法官统一由省级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法官助理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招录。初任法官人选由省一级法官遴选委员会在专业上进行把关,统一由省级提名并按法定程序任免。

各地因地制宜探索省级以下地方法院经费统一管理体制改革,北京、天津、山西等 18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深圳 2 个计划单列市实行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所需经费省级统一管理,省、市、县三级法院均为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的一级预算单位,向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编报预算,预算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

——完善审级制度。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定位四级法院职能,最高人民法院调整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提高了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诉讼标的额标准。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2015 年 2 月,最高人民法院就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相关问题印发司法解释,统一指令再审和提审的标准,严格禁止随意发回重审,要求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应当在裁定书中阐明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具体理由。

——开展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改革试点。针对行政案件原则上由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可能受到当地行政机关干预的问题,各地法院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通过提级管辖、异地交叉管辖、相对集中管辖等多种形式,探索各具特色的管辖制度改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2015 年 6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意见,指导部分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确定若干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整合行政审判资源,促进改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福建、山东、河南、广东、湖北、湖南等高级人民法院以统一指定方式,将部分一审行政案件交给原管辖法院之外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通过依法公正审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消除了群众对地方保护主义的顾虑。

——完善环境资源案件归口审理和集中管辖制度。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构建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归口审理模式。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实行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归口审理。江苏、福建等 16 家高级人民法院实行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或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的归口审理模式。各地法院结合本地区环境资源保护特点,探索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模式。江苏、河南、海南、湖北等高级人民法院探索以流域、海域等生态系统或生态功能区为单位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推动案件管辖和审理模式更加符合生态环境自身特点和规律,切实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制度。2016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促进行政应诉工作。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可以依法予以公告,并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江苏省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连续两年稳定在 90% 以上,南通等 9 个地级市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超过90%,昆山等 59 个县(市、区)达到100%,海安县人民政府连续三任县长出庭应诉,连续六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 100%。

——完善维护诉讼诚信和司法权威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配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动修改刑法相关罪名,进一步维护司法权威。2015年 8 月 29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增加一档法定刑,并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修改了扰乱法庭秩序罪,将殴打诉讼参与人以及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增列为犯罪 ;增设了虚假诉讼罪,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增列为犯罪。2016 年 6 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识别虚假诉讼要素,加大审查力度,坚决予以制裁,维护诉讼诚信和秩序。


十一推进智慧法院建设

  2013 年以来,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创新驱动战略、网络强国战略、大数据战略和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全面加强智慧法院建设,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应用全面发展,人民法院信息化 3.0 版的主体框架已然确立,有力促进了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加强信息化建设顶层规划和标准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明确智慧法院建设的重点任务和具体要求。按照“系统工程、标准先行”的指导思想,最高人民法院健全人民法院信息化标准体系,编制发布以案件数据标准为核心的 85 项技术标准,支撑各级人民法院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系统研发、信息安全和质效型运维体系建设。印发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标准、人民法院案件信息业务标准(2015)等标准化文件,对全国 3500 余个法院进行代码化处理,构建起三层级案件类型体系,为构建案件信息新型标准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

——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和保障体系建设。各级人民法院不断升级完善法院专网、移动专网、外部专网、互联网和涉密内网五大网系,支持人民法院全业务网上办理。全国所有 3500 多个法院、1 万多个派出法庭全部接入法院专网。全国已建成 2.8 万多个科技法庭,实现多媒体证据展示、远程审判、庭审录音录像、庭审语音自动识别等功能。最高人民法院率先提出并建立质效型运维保障体系,建成并运用可视化运维管理工具,横向覆盖五大网系,纵向贯穿基础设施、业务应用、数据管理、信息安全、运维保障五个层次。

——全面推进电子诉讼。为适应互联网时代发展要求,推进诉讼模式和机制创新,各级人民法院大力推进电子诉讼,推动诉讼活动全程网络化。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推动全国法院部署网上立案、网上缴费、网上证据交换、网上开庭、电子送达等五个标准模块,吉林、浙江、江苏等地法院已经全面建成并广泛应用。浙江省率先在宁波市试点进而在全省推开“移动微法院”建设,打造依托微信小程序的一站式移动诉讼平台,当事人可以实现网上立案、查询、调解、庭审、执行、缴费等 20 余项事项的办理。浙江省宁波市两级法院使用“移动微法院”办理的一审民商案件平均审理用时减少 17 天,执行案件平均用时减少28 天,当事人反映“找法官难”的投诉数量下降近 30%。

——开发应用刑事审判智能辅助系统。根据中央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部署,上海开发刑事审判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创造性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制定统一适用的证据标准、证据规则并嵌入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各机关的刑事办案系统中,帮助公安、检察、法院办案人员依法、全面、规范收集和审查证据,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确保刑事办案过程全程可视、全程留痕、全程监督,以减少司法任意性,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

——加强案件审理和司法管理的智能化辅助。2016 年 8 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指导意见,推动案件卷宗随案电子化并上传办案系统,为法官网上办案实质化、审判辅助智能化创造条件。最高人民法院依托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汇聚全国法院案件卷宗信息,为法院之间电子卷宗调阅奠定技术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建设“法信”平台,打造国内领先、世界一流的东方法律信息服务品牌,汇聚各类法律知识资源、案例、专业知识和成果,为法官、律师、学者、社会公众等不同群体按需提供全面、便捷、智能的法律知识资源检索、智推服务。各地开发应用庭审语音识别系统,自动区分庭审发言对象及发言内容,将语音自动转化为文字。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使用该系统支持开庭 2.7万余次,语音识别正确率已达到 90% 以上,庭审时间平均缩短 20% 至30%。

——信息化、大数据服务司法管理和决策。最高人民法院建成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实现对全国法院司法信息资源的汇集、管理、分析和服务。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实时收集全国法院收结案数据,每 5 分钟自动更新一次,每日大约汇聚 7 万至 8 万个案件数据,目前成为全世界最大的审判信息资源库,并支持对全国法院收结案情况、案由分布等进行分析。2016 年,全国法院全面实现司法统计与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并轨,标志着人民法院彻底告别人工司法统计时代。针对定量化人事绩效评估需求,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对汇集的人事数据和案件数据进行关联融合,司法人事管理从定性到定量实现质的跨越。


·结束语

  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从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改起,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始终坚持遵循司法规律与立足中国国情相结合,走中国特色司法体制改革之路,着力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始终坚持循序渐进、依法有序推进改革,走顶层设计与试点探索相结合之路,确保改革依法积极稳妥开展。

人民的理解支持是司法改革的动力源泉,人民的获得感是司法改革的评价标准。面对时代的新挑战、人民的新期待、科技的新进步,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下一步,人民法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新时代改革开放伟大旗帜,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推动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全面提升司法能力、司法效能和司法公信,推动营造更加良好的社会主义法治环境,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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