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在民事调解书中约定并承担违约责任的,执行程序中不再承担迟延履行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是针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时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所作出了特殊规定。由此可见,《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当事人约定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是竞合关系,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行使,即选择最有利条款,不得同时行使两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