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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网友发生关系后 女方突然发病 被男方丢弃绿化带致死 检方以过失致人死亡起诉

法者心声 2022-12-05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刑诉〔2021〕388号


被告人郭某某,性别:男,**族,**文化,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51998********,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靖安新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6月1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21年6月2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本案由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家属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本院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1年10月11日,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梁某某通过微信聊天认识,2021年6月16日被害人梁某某到昭通市昭阳区靖安新区与被告人郭某某约会,两人在晚上9点左右见面后,郭某某将梁某某带到自己家里,梁某某在郭某某家中留宿,二人在其家里的床上发生了一次性关系,次日凌晨5时许梁某某因急性癫病发作抽搐,郭某某害怕梁某某的家人找其麻烦,遂将梁某某背到五幢二单元西侧的绿化带里面放在地上,没有采取任何抢救措施,导致梁某某于2021年6月17日在绿化带里面死亡经昭通市昭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死者梁某某的死亡原因为急性癫病发作所致的内因性猝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吗,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看见被害人发病,负有救助义务,但未采取任何救护措施,将被害人丢弃于单元楼下花园内,致被害人因自身疾病发病致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婕
                              2021年10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七张,物证一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4.被害人家属明确表示需要提起刑附民,直接交至昭阳区人民法院。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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