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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一庭:虽未直接持有证据,但掌控影响证据持有主体实施相关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证据持有主体拒不提交相关证据的法律后果

法者心声 2022-12-05

去了,他的样貌与记忆中的没有什么改变,只是比小时候缺少了生机,多了些许荒凉 ……做为80后的我,从上高中起就很少在村里呆了,现在工作了,每年回去的次数多了却呆的时间更短了,只有过年的时候能多呆几天过年的时候是村里最热闹的时候,年轻人从各地赶回村里,陪父母过年,村里的人一下子比平日里多了许多,也多了许多欢声笑语,但是同儿时比较,也显得很平淡乏味,再也找不回年少时的感觉!村里的70后80后90后基本都奔向了城市,这是城市化进程发展的必然阶段,但是也有些许无奈,因为村里实在太穷了走向城市的农村人有的发展的很好,在城里有房有车,有的发展的很一般,租住在城市的城乡结合部,也就是所谓的棚户区

只要人们离开了农村就不想回去了,虽然对城市感到陌生,找不到存在感,对城市依然迷茫,但是却不敢再回农村,因为回去了更可怕,不知道该如何生活。

生活在城里的农村人,享受不到城里人上学、就医的便捷,因为我们的户口依然在农村,我国特色的社会制度造就了一批特殊的人群,我们为城市的崛起付出了汗水,付出了努力,城市却接纳不了我们。

虽然现在进行了十个全覆盖,却无法覆盖农村的荒凉,致那些在城里拼搏,却无处安放灵魂的人们,因为我们的根在农村,却无法回去——再也回不去的农村!!

所以人们必须得离开农村,离开父母,为了自己的梦想去城里打拼,说是梦想,其实大多人并没有什么梦想,只是为了多挣钱,改善自己的生活。 。

虽然现在进行了十个全覆盖,却无法覆盖农村的荒凉,致那些在城里拼搏,却无处安放灵魂的人们,因为我们的根在农村,却无法回去——再也回不去的农村!!

来源

编者说明: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问:如果一方当事人基于其与证据持有主体之间存在特定关系,对证据持有主体一方具有一定的掌控力,影响证据持有主体相关行为的实施,能否将证据持有主体的妨害行为视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进而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本条是有关证明妨害规则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证明妨害主体的确定,需要注意行为主体并不限于证据持有主体或者直接实施证明妨害行为的主体。实践中,一方当事人虽未直接持有相关证据,但基于其与证据持有主体之间存在特定的关系,对证据持有主体一方具有一定的掌控力,影响证据持有主体相关行为的实施。在此情况下,应将证据持有主体的妨害行为视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基于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与证据持有者之间具有特殊的关系,如诉讼代理人、被继承人等,其应对证据持有者实施的证明妨害行为负责。再如,一方当事人与证据持有者之间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法律关系,则证据持有者实施的证明妨害行为亦应由其负责。在此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虽非直接持有证据的主体,未直接实施证明妨害行为,但基于其与证据持有者之间的特定关系,经法院释明后,证据持有主体仍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证据的,可以适用推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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