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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房屋,产权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法者心声 2022-12-05


近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


案件经过
2018年12月,王某与李某协商,欲将其名下一处房产转让给李某。双方协商一致后,李某向王某支付购房订金20000元,王某向被告李某出具一张收条,载明:“收到李某付购房订金贰万元整(20000元)。注:房价为贰拾万零伍仟元。过户费用由卖方承担。面积以房产证为准。”

随后,李某陆续向王某支付了8万元购房款,王某同意李某搬入案涉房屋。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李某发现房屋的产证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存在扩建面积),因而决定不再购买该套房屋,并要求王某退回已付房款。王某同意退款,且表示不追究李某的违约责任,但购房款要等到该房屋出售后再归还,并承诺李某可免费在案涉房屋居住,李某一直住在该房屋至2019年6月才搬离。

之后,李某多次向王某催讨购房款,王某以房屋尚未出售为由未归还。2021年7月,双方因发生了其他纠纷,王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李某承担违约金并支付其居住在案涉房屋期间的租金。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当事人一方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为前提。王某主张李某单方违约,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房屋产权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确实存在较大差距,这与王某没有及时提供房产证有直接的关系。发现购房产权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后,李某提出解除合同,王某也同意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因合同解除系双方的自愿行为,房屋产权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不符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存在是李某单方违约问题,且双方对违约责任也未作明确约定,故王某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合同解除后,王某本应及时返还李某购房款,李某搬离房屋。但王某与李某商议待出售房屋后再返还购房款,并答应李某可以继续居住案涉房屋且不收取房租。在这种情况下,李某继续居住该房屋,要求支付租金的请求不符合双方约定。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驳回了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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